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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楼事件”凸显业主权益处尴尬境地

2009-10-22 16:40:54

本文刊发于《南方都市报》

7月3日上午11时,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莲花河畔景苑”的专家调查组意见,具体赔偿方案或将在本周末公布。对于已经购买了“莲花河畔景苑”的业主,尤其是7号楼业主而言,目前的心情应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或许就他们而言,对如何善后的关注应该更大于事故原因的获知。

从此次重大事件可以延伸出的,应该是如何进一步保障购房人权益的问题。

对于任何一个商品而言,其质量的保证无疑是最首要的,更不用说是提供人们安居乐业的房地产大宗商品,因此,无论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监理阶段等等各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不仅仅是发展商的口碑问题,而更直接关乎人身的安全、资产的价值等等方面。在这一点上,除了发展商的自律外,亦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力监督。

对于实行期房销售的项目,为避免出现资金挪用而导致影响购房者利益,是应该考虑如何在引入境外预售机制的同时,也引进其对于预售体系的监管体系。如对于预售款项的监管,专项专用。针对现房,则除了有关质量验收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之外,业主对于房产进行必要的保险也是需要考虑的一环。

“莲花河畔景苑”的部分业主也在如何善后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各自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楼体倒覆,能不能停止银行贷款的进一步还款;其二,若发展商因某种原因无法偿还房款,政府能否还款或作为担保人。

就笔者看来,上述两个方面的意见,于情合而于法则不合。首先,业主与银行之间,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已经倒覆的7号楼仅仅只是借款的抵押物。抵押物的倒覆并不构成借贷关系的解除,从某种程度而言,对银行其实更不利,毕竟失去了抵押物,银行的还款风险在加大。而业主们尽管从感情上显然无法接受买的房产已经不存在,却仍旧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现实,但他们的确无法因此而解除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求发展商进行赔偿,然后用赔偿获得的款项去归还银行的贷款。其次,政府也不应作为担保人乃至还款人,因为政府的钱是属于全体纳税人的,不能为某个企业去偿还款项,也因此亦不适用作为偿还款项的担保人。

而由于“莲花河畔景苑”的发展商从公司法角度而言,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恰恰也是上面提到的,作为期房销售的项目,如果不能实现专款专用,则在万一出现重大状况之时,或将直接影响到已经购买业主的利益。换而言之,假设“莲花河畔景苑”的发展商目前的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甚至进入破产程序,那么业主除了自认倒霉别无他途。

购房客户是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此,如何维护他们的利益,也是整个市场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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