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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

2010-09-29 13:25:16

最近,房地产政策频出,除了调控市场的政策外,还有住房保障方面的。9月2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总体来说,这对于推动公租房事业大有好处。优惠的税种比较多,包括减免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六种。

从结构上看,优惠力度最大在于经营环节,尤其是对于房租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但在开发环节,优惠力度很小,尚不足以吸引开发商建设公租房。我认为鼓励开发和建设,与经营同样重要,没有足够的房源,哪来有规模的供应?

当然,在开发和建设环节,更重要的土地和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不管怎么样,如果能进一步加大开发和建设方面的税收减免力度,才会吸引部分开发商参与其中。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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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囧有神:2010-09-29 13:39:01
政府盖的公租房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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