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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业税、房产税到房产保有税
2010-07-26 15:02:33近期的媒体上,【房产税】和【房产保有税】几乎淹覆了【物业税】,明白真相和不明真相的专家们也据此众说纷纷。我们还是从以下几个税种开始学习吧。
【物业税】
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当时的提法是“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按当时的权威解释,“有关收费”将包括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也有说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土地出让金,简称“四税一金”。
道理很简单,已经缴交过“四税一金”的土地和房屋,是不可以再征收物业税的。物业税的征收范围,只能是那些没有缴交过“四税一金”的土地和房屋。很明显,物业税是一个大手术,需要从土地出让拍卖时就加以厘清,最终的征收范围只能是划上一根分界线,已经缴纳过“四税一金”的照旧、新的土地和房产实施物业税。
【房产税】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实施中,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基本是商业地产(商铺写字楼等),从来就没有涉及到住宅。住宅出租涉及到的只有两项,即中介费和管理费(多数是居委会用格式合同收的)。
【房产保有税】
年初,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海日前召开有各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通气会,紧锣密鼓地讨论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其中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为尽快实现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上海最终选定的方案是应用现有的房产税概念,以减少立法审批流程。根据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经营性物业,而此次上海方案将把持有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
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重点在住宅上。据说,此次的调整,是自住房以外的多套住宅都要缴纳房产税,为区别以往的房产税,故名曰房产保有税,雁过拔毛的创意哦。三十六计中,能用上的大概有瞒天过海、偷梁换柱、暗渡陈仓,呵呵O(∩_∩)O~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可以看到,物业税是个好东西,它几乎涵括所有的保有环节税种,是土地财政细水长流的最佳办法。但问题是,一旦实施,土地出让金将化整为零,以土地财政为依托的各级地方政府能答应吗?也因此可以认为,物业税在未来的五年内是难以实施的,除非有惊天大变。
而,从房产税衍生出来的房产保有税,理由又似乎不够充分、难以服众。但不拍被偷、就怕被惦记着,出租房的这块肉一定是跑不了的。其实,在住宅租金这块肉上做文章也很简单,营业税、利得税、管理费都可以套用,其中,以变种的“房屋出租管理费”最好(不用上交国家财政呀),从税改费的角度看,这是退步的,但只要地方政府能吃上这块肉,就会有好多好多积极意义的,不信你等着瞧,呵呵O(∩_∩)O~
很长时间没见。
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