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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细则偏爱普通住宅
2009-12-23 14:25:42
新营业税细则偏爱普通住宅
今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这是落实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政策,会上曾明确“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除了年限变化外,值得关注的有两点:第一,普通住宅交易受到税收优惠。此文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去年12月“131号文”出台优惠政策之前,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于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是全额征收的。所以,现在的政府把非普通住宅打回原形,而对普通住宅由全额变差额。证明中央还是继续支持普通住宅交易的。
第二,通知规定:“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明确要各地清理去年私自出台的各种税收减免,本来多属越权行为,只是去年楼市低迷,国税总局睁只眼闭只眼,现在严令他们取消。这将使楼市更加受到地方政策紧缩的利空影响。我估计,明年一季度,市场将明显降温;二季度如果房价重新高涨,还有其它政策出台;若保持稳定和调整状态,则紧缩政策不会再加码。
附: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备注:"131号文"相关规定: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