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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购房被列为“二套房”的六种情形

2011-06-01 18:51:46

   随着楼市新政的出台,上海市各家商业银行对二套房贷的认定较为严格,在“既认房又认贷”的标准下,上海房地产律师提醒以下六类借款人,在买房申请贷款前要注意了解政策,以免发生纠纷。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根据新“国十条”中的条款,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是被划入家庭范畴内的。子女购房也会按照第二套房政策执行,即需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只有父母卖掉这套房产再贷款购房,才可以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贷款购房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的标准,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再贷款购房就是属于第二套房,将按照第二套房政策执行。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住房,再贷款购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均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按照首付50%、利率上调1.1倍的贷款政策执行。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这套房产已经出售了,家庭名下没有住房,但因为其有过贷款记录,所以之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再购买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贷款记录,不论结清或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也会被算做第二套房。

  5.婚前一方曾有过贷款购房记录,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是肯定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而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簿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还是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6.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借款的贷款纪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另一方,这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一样被认定为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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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海律师 上海房地产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交易 商品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租赁 阅读(1450) | 评论(0) | 收藏(0) | 推荐(0)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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