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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到主管部门拿“牌”

2011-05-31 16:13:40

《证券日报》于2011524日发表“信托业务”到主管部门拿“牌”,全文如下:

日前,记者就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信托立法,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

对此,朱少平谈了他的个人意见:“排除公司与合伙企业类的资产管理,剩下的资产管理就可能都纳入信托的范畴。因此立法的完善就可以从完善信托立法的思路考虑。”

对于下一步信托或信托与基金立法的完善,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关于信托法

对《信托法》,朱少平认为可以暂时不改或者修改也仅仅是对现有内容的完善,即仍维持它信托关系法的地位,把它作为信托的一种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出台三方面的法律或者法规:一是信托业方面的法律;二是基金法修改;三是修改有关公益信托方面的法规。

(二)关于信托业法

朱少平认为最好能制定一部《信托业法》,把目前的资金信托、商事信托,包括保险的信托性理财以及民事信托都放进去。对于保险的信托性理财如果做成信托可纳入信托业法,如果做成基金则可考虑放在《基金法》中,也就是说,在理财这方面,我们实际上有两大法律制度:一是信托业法律制度,不管是不是归银监会管都应使用信托业法,银监会管的信托公司毫无疑问要使用这一法律。但如果是银监会管理以外的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只要没纳入《基金法》,就应当纳入信托业法调整,从事这类业务的公司、机构即使其它部门监管,要开展这种业务也应到信托业主管部门拿“牌”。

(三)《基金法》修改与阳光私募

朱少平说,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也是一种投资管理或者叫资产管理方式。

基金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信托中的受托人分成两个人。现在的“阳光私募”实际涉及三方:信托公司、银行、投资顾问。“阳光私募”的概念不太准确,那是社会上给它赋予的一个名称,原本的名称应该是资金信托计划。它是由信托公司通过发信托计划把钱集中起来设一个信托,再找一个投资顾问来进行二级市场的操作,对投资顾问的报酬是管理费加利润提成。这种做法虽然形似基金,但它与我们目前的公募和私募基金的做法都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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