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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QFLP《告知书》呼之欲出 外资LP有望逐鹿境内试点
2011-05-10 16:27:52《清科研究中心》于2011年4月20日发表“上海QFLP《告知书》呼之欲出 外资LP有望逐鹿境内试点”,全文如下:
随着2011年1月初上海金融办下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出台,QFLP上海试点迎来了破冰后的第一个春天。2011年一季度末,根据清科研究中心了解上海即将出台一份《告知书》,作为对目前上海试点QFLP政策的细则补充。随着QFLP政策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境内人民币基金格局或将产生新的变化。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VC/PE投资机构的成立、运作和退出建立了制度上的基本框架,但各领域还有种种障碍尚未突破。清科研究中心对外资机构投资中国VC/PE市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研究发现在QFLP尚未实施之前,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内私募股权市场有三个方面的主要限制,即外资机构所管理的基金的法律属性问题、外资机构本身的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时遇到的结汇限制;外资机构向其管理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及审批事宜。QFLP制度的出现或能缓解这些领域所面临的阻碍。
随着股权投资市场迎来“全民PE”的时代,各地争当国内PE中心的较量从未停止过。上海作为中国金融中心,欲做金融改革和创新先锋;北京在政府政策资源和科技创新方面颇具吸引力;天津在股权投资政策上也占据先发优势,吸引了数量众多的投资机构入驻。这三地在私募股权领域上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上海、北京、天津三地率先请缨成为QFLP的试点,三地针对外资股权投资的优惠政策层出不穷。虽然从政策层面上推进QFLP的步伐各不相同,但总体趋势上三地还是就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在当地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方面做出了不断的努力。由于目前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律对VC/PE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在操作层面上外资基金设立和监管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2011年1月初在上海设立的QFLP制度率先向外资PE抛出了橄榄枝。《实施办法》首先在组织形式、审批程序与主管机关规定方面更加明确,根据《实施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采用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提出设立申请,并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采用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直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同时对投资领域有了明显的改进,规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此外,上海试点获得了30亿美元的换汇额度,目前据悉凯雷复星、百仕通和德同资本三家通过批准获得一定的额度,未来《告知书》将规定境外LP在所投基金层面的具体换汇流程。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还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北美和欧洲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依然存在,大量资本欲流入金融危机后复苏较快的新兴市场;而国内面临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央行分别在2011年2月9日与2011年4月5日两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可见收紧流动性成为年内调控的主题,未来政策层面在宏观调控方面也持谨慎态度,这是否会影响和推迟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目前尚不明朗,对QFLP政策的推进我们依然翘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