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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路在何方
2011-05-09 20:33:13《新世纪》于2011年3月7日发表“地方融资路在何方”,全文如下:
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除了沿用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方式,还会考虑采取让地方政府自行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承担了大量地方建设和发展职能,这一点在可见的将来难以改变。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瓶颈,规范地方政府负债行为,最合理的“正门”,当然是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公债权。其前提是《预算法》修订。
过去两年,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累计4000亿元债券,是国务院使用《预算法》的特别规定,通过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方式,突破了地方政府预算“不列赤字”的规定。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官员对本刊记者说,这是《预算法》为地方发债留下的一个口子,前提是国务院作出规定。
2004年全国人大启动的《预算法》修订,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限制地方政府举债的条款,即从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举借公债的权力。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已将《预算法》修订草案交给国务院,“只要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人大常委会即可安排审议。”上述官员告诉本刊记者,《预算法》修订文本,预定于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若顺利通过三次审议,最快将在8月公布。按常规,修订后的《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权力,最早也要从明年开始。
但是,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告诉本刊记者,预算法修订的进程,目前由国务院主导。因为本次修法涉及放行地方政府发债,为求稳妥,很可能等审计摸底结束后,国务院才会考虑讨论修法事宜。
预算法修订,对地方发债条款,究竟是做原则规定还是详细规定,目前依然存在不同意见。如果要做详细规定,则需要对存量债务的规模、结构、成因进行详查,并厘清各级政府对这些债务的偿债责任。“全面掌握存量债务信息,并制订化解存量债务的方案,这是放行地方发行公债的重要前提。”
虽然预算法修订正在进行中,但财政部为地方发债的前期准备也在同步进行。
一位参与财政部地方债务发行方案研究的专家告诉本刊记者,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除了沿用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方式,还会考虑采取让地方政府自行发行的方式。
这位专家透露,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可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即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甚至利率区间,让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债,“主要是通过这种尝试,让地方政府熟悉发行程序。”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和财政部代发的模式不一样。”这位财政部专家介绍说,根据现行预算法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只是采取了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办法。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发债,但由中央发行国债的部门——财政部代理发行,走中央政府的渠道发行。如果中央政府不再承担这项具体业务,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并不一定要等新的预算法出台。比如,财政部批准某省发行30亿元地方债券,由地方自己去市场上筹钱,额度必须是30亿元,利率也按规定的上限和下限,不能超越某个数值。而下一年能否继续发行,依然由中央政府规定。
“对此想法,相关部门去年就已经进行了协商。”财政部上述专家介绍说,今年,有可能让某些省尝试先自行发债。但是由中央定额度,甚至定好发行利率、发行时间等。这样也可防止30多个省份一起在市场上借债,对市场造成不良冲击。发债节奏上,可能会让困难地区在前半年先发,富裕省份后半年再发,或者让有些建设紧急重大项目的省份先发,“主要看实际情况和中央政府的政策。”
“在预算法修订前自行发债,和未来地方政府的自主发债,也不一样。”财政部专家说,自主发债是在预算法修订通过后,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发行公债成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就是常态,发债额度、利率、时间等就会不一样。今年有可能先批准信誉好的地方先自行发债。在中央规定的额度和限定条款内,地方不可能按自己的想法毫无顾忌的去发行。中西部有些省份可能因为债信不高,还会采取由财政部代发的方式。
从中央代理发行到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行,必须先进行考察和考核,在没有给予完全自主公债权之前,也需要练习一下发行业务情况,培养成熟的机制,并对市场运行情况和信誉等进行考量。
“去年,就有自行发行的要求,但最后还是决定由中央代发。今年要求自行发行的呼声更高。”上述财政部专家称,全国“两会”后就会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陈共认为,中央政府每年代发的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完全可以由地方政府自行发行。
“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绝大多数是地方政府债务。”陈共认为,把地方债务和企业债务区分开,财政部倾向于不叫地方债,叫企业债。银行给地方融资平台7万多亿元贷款,其实里面很少有融资公司本身的债务,基本上都是政府债务。财政部不大敢、也不愿意称为地方政府债务。
陈共认为,实际上不可能分清楚地方债和企业债。正确的做法,首先承认是地方政府债务,然后按政府债的程序进行管理,纳入地方预算,走人大审批程序,实行透明规范的管理。让融资平台债务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赤字,按照国债管理的模式,到债券市场上买卖。既然已经有债务了,就不必分成企业债务和地方债务,“干脆透明化,不要再羞羞答答、遮遮掩掩”。
地方发债,究竟该由哪级政府执行?
陈共认为,这几年中央代理发行地方债是按省级政府,以后允许地方发债,也应由省级政府发,然后再分给市县。这是目前的财政体制决定的,因为现在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算账,中央管不到市县。发债的权力和责任下放到省级,中央可以监督发债情况。
同时,预算法修订,要彻底改变预算法的宗旨。现行的《预算法》本质是一部预算“组织法”,是政府财政部门管其他部门的法;要彻底把预算法修订为预算“权责法”,成为人大监督财政部门的法。
这样,地方政府发债,人大可以进行实质监督,真正实现透明化、规范化管理,让政府发债受偿债责任的约束。“现在的预算是财政部治别人,要给人大权力,变成人大治财政部门,管住财政部门。”陈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