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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你的房子归谁?
2011-01-18 18:35:08近日,上海的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书,提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引出了对“土地使用期满后,房产何去何从”的热议。
昨日,上海国土局在其网站上刊登《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声明,称“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这与《物权法》条文规定其实并无冲突。
虽然上海国土局“无偿收回”刊登了相关声明,但对此引发的热议,却因此而终止。有人说“这个‘须知’不公平,违反了《物权法》”、“哪有又征税,又收回土地的道理”、“以后所有产权都按这个办法收回,谁还敢买房”、“一个人年轻时辛辛苦苦攒钱还贷买房,临老被无偿收回而一无所有”;也有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太大意义,真要起到作用,应该写在售房合同里”、“‘无偿收回’让人打破了买房人对于必定获得政府保护的乐观和幻想”;还有人说“一次就夺走两代人积攒的财富,真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好范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重视民意、关注民生,做出‘70年产权到期无偿收回’规定,让老百姓永远居无定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在哪里?”
对此,全经联副秘书长陈宝存先生称“70年产权到期无偿收回是‘开国际玩笑’”。当笔者初见“土地期满后,出让人无偿收回”字眼(上海此前在多宗地块,包括住宅用地,均标注“出让人无偿收回”),也为之一愣,心想:好一个“无偿收回”!将一个只有70年使用权的土地,拍出一个比许多国家的永久所有土地还高的价格后,再“无偿收回”真是好!这是否预示着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可以重生,而高地价导致的高房价也将继续在楼市演义。但随后,又感到应谢谢上海国土局。为何?这“土地70年产权到期将无偿收回”提醒的好,它让购房者再次惊醒于:买房等于“买”了70年的租约。
虽然离70年大限还有数十年才到来,但此“不宣而战”的“出让人无偿收回”,却着实地在挑战了被人大多数人所遗忘(或故意忽视)的“70年土地使用期”,也在房价高起(泡沫充斥)、房产税欲征、调控成空调下挑战了民意。
这“土地70年产权到期将无偿收回”势必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反思“70年点的土地使用期”(在业界,也早就对“自动续期”已达成基本共识)。
◎ “70年大限”为何被忽视
对于许多人,明明知道房子只有70年的使用权还要买房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大家不相信真的会被收回;二是,我国自1987年深圳第一块土地出让至今,也不过二十几年,尚未涉及此问题;三是,虽然知道,却因刚需而不得不买。然而,房子本身不增值只能折旧,而升值的只有越来越稀少的土地。买房,只不过是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租金而已。若有偿续期,无疑其费用要计入房价。而且,若房产未到土地使用期满需继承的,还需再加上其相关费税。当然,针对“有产无权”的房子征税,也为人所质疑。
◎ “无偿收回”是否与法相悖
据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2007年的《物权法》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以及200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等内容,并未提到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也未见“无偿收回”的表述。故,上海国土局称“土地70年产权到期将无偿收回”并非毫无原因。只能说,使其钻了法律不完善的空子而已。其实,这不只是上海地方政府的一市之举。事实上,北京、厦门、珠海等地均有类似的做法。
但问题为何没明确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笔者认为:一是,难以确定“有偿”的计算标准,急于出台;二是,有意预留了可无偿,也可有偿的回旋空间;三是,为让购房者放心购买只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而不明确。
◎ “70年大限”后房子归谁
就算70年后政府可收回土地(暂且不论是否为“无偿”),其收回的也是土地使用权,但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换言之,土地使用权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证算起70年,而房屋产权却是没有期限的。届时,政府又如何收回附着在建筑下的土地(建筑依然属于公民的私产)?!这是否有威尼斯商人那“一磅肉”的猜想(迷局)?诚然,既是政府要收回土地,便会对合法建筑物(房子)进行必要的补偿。可这补偿会不会因房子的折旧,或只有不足建筑材料价值的补偿,又犹未可知!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在2009年初,《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原“无偿自动续期”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时,便引发了各界的争论。当时,就有专家就表示“购买商品房时也购买了70年土地使用权,相当于已经支付了土地成本。”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可视为由房产税引发的延伸试水,换言之,或是地方政府基于对“无地可买”时的考虑(希望届时为民生“土地出让金”已被取消),故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再次出让的“循环批租制度”。与其说上海国土局称“土地70年产权到期将无偿收回”是一种不公平或与法相抵触,倒不如说是在警示我们:买了房子仍不是自己的,过了这70年,政府又得无偿收回,有房还得成为无房户,还得再付出一生的代价去买房子!同时,也在警示政府:在中国房地产领域,有太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多为房地产市场化的初期,未曾考虑周全的遗留问题),必须提到议事日程,而完善住房制度更是迫在眉睫。相关规定若不具体细化、明确告知公众,或一个小问题就会隐成一颗“定时炸弹”。而在高房价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情况下,如无偿收回或高价续期,无疑是与民争利,民众何以接受?!民心何以稳定?! 诚然,不可否认上海的“期满无偿收回”会对投机产房客有所触动,或对房价回归理性起到积极作用。但本属人民的土地,人民使用本来就不应收费。在土地紧张、稀缺的前提下,支付了70年的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还要收费,楼事切不可:无情胜有情,经济驭民生! 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是最大的民生杯具!如若不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民生何以民生! 当鱼儿离开了水,当瓜儿离开了秧,楼市以何方向发展?国又何谈之崛起?! 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如何处理70年大限的问题,不仅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更是考验政府智慧和执政能力,以及是否真的以民生为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