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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沪12条
2010-10-09 12:55:16
昨天对上海细则中的限购令发了一通牢骚,结果自有正义人士出来指摘。不过在此自我检讨,昨天的确仅仅就上海细则中最惹眼的那个限购抒发一下子,回家仔细研究后觉得郁闷一阵子,但好在愿意知错就改,今天详尽对着“十二条”进行逐字斟句地求解并做些浅薄的自我思维延伸,暴露也好发现也罢都是为了纠正而非纠结。
首先,“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从产业角度说,90平方米成为了首付可以减少一成的临界点,那么这是否预示着未来套型的主流方向将和认定是否普通住房一样,做到89平方米,再通过偷面积、阳台减半、入户花园等方式来对策?如果如此,建筑的整体性将被牺牲在商业之下,而入户花园等就算封闭也并不适合上海气候和居住习惯。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40万,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暂停对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公积金贷款。”——何谓“非改善型”又何谓“改善型”呢?我们没有看到界定的标准和界线,莫非要像多年前中国足协打假一样去询问一声“你是改善型住房么?”然后对方说“是”,然后就可以享受40万的公积金贷款。从外环外一步换成陆家嘴,我也可以说是改善,反正改善又没有标准!
二、第四条中说到“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用房,违反规定,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问题就出在“暂定”和“新购”这两条上,而且两者反应出政策出台方的投鼠忌器:一方面“暂定”,那就是说随时可以取消这个闸门,消费者是在暂定先买还是耐心等候?另一方面“新购”的说法有点模糊,我卖掉一套再买一套算不算新购?我买了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占用这个“新购”的份额?
三、第五点关于“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房产税说了这么久,其实已经是个很尴尬的定义了:一方面这只一直不放下的靴子的确具有对于无序投机者威慑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房产税将是宏观调控体系中最后一个杀招的本质。既然是最后的手榴弹,那么是否投出去就会让投弹者自己犹豫审慎。
四、第七条“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3年。——在目前情况下,明显政府已经缴枪承认配套商品房建设上市工期跟不上,所以允许现有供应提早进入流通,这和我当天的认知是有区别的,当时我认为提前上市是指那些低价配套房可以“提前上市”,关于政府基建能否如期交付的问题,业内一直有争论,很多开发商认为政府无法如期交付,现在看来的确如此。只能通过“民间供应”来自行平抑这种庞大的低价房需要,再次验证了“国家灾难面前,要求百姓互助互救自行解决”的一贯做派!但是二手配套房源在后续跟不上的情况下,可能因为供求倒挂成为下一波炒作标的和腐败主题,走着瞧!(并且,这和第九条的“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是自相矛盾的。)
五、第八条“对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通过延缓商品房上市步伐和开发商的资金回笼,来提升准入门槛,但这也是双刃剑,因为理论上加剧了对于需求的进一步饥饿,不敢说一定是让房价飙升但存在这种搅局的可能,到时候二手房(包括商品房和配套房)都大幅度上升,一手房不可能折让销售的。
至于其他几条未来多少年上市多少配套土地供应多少的政策,不看也罢。1998年的时候上海某领导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夸口“2000年前消灭马桶”,结果呢?他自己都灰飞烟灭了上海棚户区的马桶还“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