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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四条作用有限

2010-04-21 18:27:45

“新国四条”作用有限

 

 

国务院417日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问题是,除了实行严格的差异化信贷政策以外,通知还提出,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乏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笔者以为,这是迄今为止中央政府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理纳入行政考核范围的一个信号,表明中央政府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迄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进程缺少与之配套的监管体制,导致市场的投资功能与市场必须备有的保障性功能产生了层次复杂(或者是“盘根错节”)的博弈。某些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甚至由充满投机色彩、(具有中国特色)的异地炒房团主导。大量城市国有土地(主观地)用于可以给GDP带来更多、更快的增益的商品房开发,使住房的保障性功能受到了严重的挤压,准确地说是整个地方机制设计中没有或者说是不具备這种功能,这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看哪样来得快”的“冲动”而导致忽视民生保障有很大关联。因此,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调控房地产市场不力、保障性住房建设乏力的某些地方的行政首长进行责任追究,是有必要的,进步的,但,是否有效,值得探讨。

  必须考虑一个现实,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推高房地产市场,既有GDP“大棒”的驱使,更为重要的是,利用土地、房产解决地方财政资金缺口的残酷现实。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地方政府必须利用土地资源、房产资源开拓或钻营财政收入,除此,别无他途。

 

地方政府的债台节节攀升的压力蜕变成“敛财”的动力。根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提供的数据,地方政府的负债总额已达到6万亿元人民币。若按照我国5年期以上贷款594%的利率计息,每年的利息支出就高达近4000亿元。显然,债务负担迫使地方政府从土地、房产市场中“掏金、掘银”。如若地方政府的“严重负债经营城市”的局面不能得到有效变革,那么,即使撤掉一两个、三四个地方的行政高官,继任者也照样会“穿新鞋走老路”,也会将土地、房产当作“下金蛋的母鸡”来“喂养”,支撑房价的动力仍会叠加、积聚,市场依然会强烈的反弹。

  “责任追究”这根大棒,是我国的老套套,是在执政(行政许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仅有严厉的责任追究,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管理体制配套,仍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例如,针对频频发生的矿难,各级政府均建立起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已有多位地方行政首长因此而被摘掉“顶戴花翎”,但由于我国矿业体制没变革,法律监管机制未配套,利益格局未打破,因此事故并没有减少,而且越来越严重,性质越来越恶劣。

 

最近发生的王家岭矿难的事实再次告诫我们,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国企与一些私有性质的小煤窑并无两样,这是因为事故的根结深深地植根于利益政体之中,而驾驭市场机制的设计本身就存在严重缺失。我国房地产市场以往N次的调控,所以“无疾而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调控”只在房地产这个产业内打主意;殊不知,我国的房地产产业,涵盖了多少要素;一旦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与“合法暴力”依附于强大外力时,调控之手也就乏力制衡圈外的约束。

  显然,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真正待解决问题,存在于这个市场之外。在房地产实现市场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迫于需要”已经成为这个市场中的首要“利益主体”,要改变这种格局,进行深层次的政府行政职能变革,要让地方政府能够具备(或有条件)成为公民利益的保障者,同志仍需努力;尽管中央政府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很大、措施很硬”,笔者以为它还没有真正触及“这个市场”的利益分配格局。

要彻底解决这一难题,显然需要更大、更强烈地变革。

标签:新国四条 房价 利益主体 房地产业 阅读(1569) | 评论(1) | 收藏(0) | 推荐(0) | 举报

导爹 :2010-04-21 22:12:49
要彻底解决这一难题,显然需要更大、更强烈地变革。
=============吉尔吉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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