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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的较量 基金法修订草案内部讨论
2012-09-11 16:47:24据经济观察报2012.9.10报道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博弈的悬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9月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召集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财经委)以及十余位各部委相关负责人再次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内部座谈会。来自参会者的消息称,此次座谈会主要是相关各方分别就《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并未在此次会上展开讨论。
据悉,发改委、证监会、中国投资协会股权与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称股权投资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士均参加了会议。
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再次成为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被纳入《基金法》来监管,又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的争议依旧在持续。由于此次座谈会仅为征求意见并未进行广泛讨论,也并未寻求达成共识。但上述参会者称,“一致的共识是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立法监管,而赞成将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分开进行立法者占多数。”
征求意见
本月初,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基金法》修订草案终于结束了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揭开面纱的修订草案对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去年拟定的老版本相比,征求意见的版本把股权投资纳入“证券投资”的定义删去,即意味着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被明确纳入监管;但草案最后新增的第171条,似乎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留有了模糊的空间。
但数易其稿最终成型的《基金法》修订草案在公开亮相后引起了巨大争议和激烈博弈,尤其是遭到了来自发改委、股权与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方面的不满。
9月6日上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出面,召集了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十余个部委及证券业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委员会等行业协会的代表参加,共同就《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各方意见。
按惯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会来出面协调此事,就代表修订草案已经进入到了“二审”阶段,“二审”通过后再进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最终通过才会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
而上述参加了该座谈会的人士称,据其了解,目前对《基金法》修订草案的“二审”、“三审”尚无明确时间表。
据上述参会人士称,全国人大财经委代表再次就修法的背景和初衷进行了阐述,并强调《基金法》修订草案并不会改变当前基金行业的管理体制。
事实上,在此次座谈会上,对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话题占据了主要部分,“至少有六七成的时间是在讨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另一位参会者则称。
业界一直认为,对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有明显争议的是发改委和证监会。上述参会者称,在座谈会上,证监会方面并没有非常激烈地主张监管权力。“证监会称应该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但是不是在《基金法》中一起管可以商榷,单独的章节也可以。而证监会也认同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应该秉承适度监管的理念,也与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不一样。”上述参会者称。
而发改委方面则继续主张和强调,应该出台明确的法律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明确的监管,尤其是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行为,但其同时强调,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要进行区分,前者强调的是监管为主,而对后者则应该是扶持引导为主。
上述第一位参会者透露,座谈会主要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征集各方意见,现场是各家代表轮流发言,并未有展开讨论的环节,因此此前大家的争议并未在此次会上寻求达成一致性的意见。但据其透露,绝大部分代表的意见都认同需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立法监管,但是否与证券投资基金共同立法、采用相近的标准则是主要分歧,“从现场的发言来看,大部分还是赞成应该加以区分,进行分开立法。”
第107条争议
就在此次征求意见的十余天前,作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24家地方股权投资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书,明确要求将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分开立法。
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直言对《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深感震惊和不解”,并明确将矛头指向了该修订草案的第107条的短短数十字。该条文共两句话,第二句所述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而上述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则明确要求将该句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意即去掉最后的“及其衍生品种”六字。
实际上,《基金法》修订草案的第107条实际上是对“证券投资”进行了界定,但界定得又稍显模糊,并未直接明确称涵盖股权投资范畴。而在前述的老版修订草案中,实际上对“证券”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把“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定义为“证券投资”,意即股权投资基金也将纳入基金法的范畴。
股权投资协会直指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称按照《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才能称为“证券”。股权投资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联名建议书称,“按照业界的通常定义,投资于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凭证,才能称其为‘证券’。可见,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显然违背了《证券法》。”
股权投资协会称,修订草案却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机构受部门利益驱使,通过任意界定“其他证券”的范围来扩张其监管权。
无论是修订草案中对“证券”定义的语焉不详,还是发改委主导的股权投资协会的明确反对主张,都折射出的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权力的博弈。
事实上,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的地方股权投资协会的意见和态度也并非完全一致。一家地方股权投资协会负责人也向记者坦诚:“具体是分开立法还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或者说是证监会监管还是发改委监管,都不是我们最看重的,我们看重的是切实有法可依即可,不能够因为部委之间的博弈而拖延了法律出台的时间,影响到对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