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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旭:动拆迁立法的“上海经验”
2011-09-26 12:03:45近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开始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近几年,上海在房地产政策制定的透明化方面,可谓“越战越勇”,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相关政策,都曾公开征求意见。而这次动拆迁政策,绝非“等闲之辈”。
动拆迁,既是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重要前提条件,又是改善民生和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领域。不幸的是,在很多地区,这件事很容易成为“火药桶”,一点就火,堪称当今中国社会矛盾的一个爆发口。正由于此,动拆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显得尤其为重要。
上海的《实施细则(草案)》,是为了细化落实今年1月21日国家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国家政策分析,制定这一政策可谓大费周折,之前两度征求社会意见,争议之声很多,部分关键内容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的条文,既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内容,比如叫停了行政强拆,只有法院有强拆权力;又有不足之处,比如在征收决定上面民意不能起到决定作用。
虽然上海只是实施细则,但并非全面照搬国家政策,而是加入了许多“上海特色”。其实,作为中国人口规模最大、经济水平最高、城市建设最领先、法制观念最强的城市,上海在很多领域的制度建设上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房地产业也不例外,比如公租金、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等制度,基本上都属于全国首创。近20年来,上海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力度很大,但动拆迁问题解决的相对较好,没有发生过很多地方都曾出现过的“自焚”等恶性事件。
重要原因是,在动拆迁制度创新方面,上海同样可圈可点。近十年来的经验可归结为两条:一是上海政府执政的法制观念较强,信息公开、阳光动拆,被拆迁者的怨气并不多;二是政府大规模的建设拆迁安置房,近几年安置房供应量占全市新建住宅供应量的三成左右,所占比重之高全国无双,这使拆迁户能从中获得了比较实惠的实物补偿,从而缓和了拆迁矛盾,保障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细观《实施细则(草案)》,其中不乏亮点,本文简要分析两点。动拆迁工作有两个关键,一是凭什么做出征地决定,二是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在征地决定方面,国家条例列出了六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说了算;而在很重要的旧城改造领域,是这么规定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而上海则试验出了一个行之有效政策“两轮征询”:第一轮征询,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二轮征询,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相较国家和上海的规定,显而易见,上海政策更加尊重民意,由多数人决定了是否可以进行征地拆迁行为,而国家规定则比较笼通,民意不能左右大局,而地方政府的决策权更大些。
在拆迁补偿方面,国家政策明确了大致内容和估价原则,而且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否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上海在全面遵照执行国家政策之外,还额外增加了一条重要内容,也是近几年被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创新措施:“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也即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套型补贴主要是针对缺乏煤卫设施的住户,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而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纳入住房保障解决。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更多的让利于民——最底层的拆迁户。这无疑将会大大减少“钉子户”出现的可能性,值得其他城市参考和效仿。
刊发于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