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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公开三公经费不是恩赐而是义务

2011-07-29 15:58:09

在超过限期将近一个月之后,截止截至7月26日,已有83个中央部门公布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及公务接待费),还有12个部门尚未公开。

挤牙膏式的公开过程,显示了公开过程的艰辛,突破部门利益壁垒极其不易,更体现出到目前为止,对于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公开财政体制缺乏透明而公开的体制,更缺乏有效的约束。

目前公开的三公经费帐目较粗陋,只有2010年的决算与2011年的预算,极为简略,人们获知的有效信息不多,最多包括哪个部门在三公经费整体压缩0.4%的基础上比去年有所上升,哪个部门公布较早,哪个部门出国经费最多等等,公车消费屡禁不止等等,占据这两年三公总决算额的60%以上。

要从上述信息中得出科学而准确的结论几乎不可能,一些“清水衙门”的经费与实权部门的经费不具备可比性,只有把部门具有控制权的下属公司的成本收益结合起来看,只有列出具体的消费次数、购买车辆的台数,才能看出端倪。

对于不公开或者拖延不公开的部门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是一些部门虚与委蛇的主要原因。

去年以来,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公开三公经费被提上议事日程。今年7月25至26日,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扩大了公开的范围,指出落实好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责任,鼓励部门进一步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问题在于,如果这些部门不报,或者瞒报,有什么处置措施?没有。

财政部某些滞后于形势的规定为不愿公布者提供了最好的挡箭牌。吴君亮先生诸人致力于推进公开财政体制建设,今年两会期间,上书国务院,建议移开目前的公共财政体制中的绊脚石——财政部于2010年3月1日颁布了财预[201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目前的《指导意见》对于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在某些方面十分不利。

首先,对于建设公共财政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对于纳税人的知情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指导意见》的第三条(二)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一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知情权。个人有权申请预算信息不是因为他有“特殊需要”,而是因为他具有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的“一般需要”,他是纳税人,公共预算与每一个公民的生产、生活都密切相关,他有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公民权利,怎能以没有“特殊需要”为由否定其知情权呢?

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就以保密为名拒绝向纳税人公开财政信息。1997年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等一些部门,出台了《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不得向社会公开。在2009年广州市财政局公开全部预算后,当时的上海市财政局答复要求公开的要求时表示,上海市2009年度本级部门预算属“国家机密”,不能公开。

2010年4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一针见血,指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财政的管理者明白,如果预算彻底公开,他们谋求单位和个人利益的空间也会缩小,所以就以保密为借口来推延公共预算改革。所以,预算公开改革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治决心问题,是敢不敢公开的问题”。

没有预算公开,就没有纳税人参与共建的公民社会,就没有税收法治原则,更不可能有对于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管,其实质是把公众排除在治理之外,恢复官管民的传统非善治社会。

在《指导意见》中,财政部有推诿责任之嫌。

根据《指导意见》的第二条(一)款,明确预算公开主体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然已有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预算,财政部门为何不可以将这些部门预算统一、集中地对公众公开?由财政部门公开本级政府部门预算既符合政府效率的原则,公众了解和监督也方便。

最后,公开的下限使信息过于粗陋。在《指导意见》的第二条(二)款中,“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这一规定的下限,使公众根本无法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到实际内容。财政部门能够了解到的信息,对于公众而言,就是天大的秘密,为什么对公众如此不信任?

即便存在种种不如人意之外,我们依然要为三公经费的公开鼓掌,为科技部在4月的率先公开、为审计署的精确数据、为商务部的及时解释鼓掌,并且把眼光投向迟迟未能公开的部门——他们敢于抗命,不畏人言,是权力过大,还是过于害怕,不敢拿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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