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文
高铁监管:独立独立再独立
2011-08-01 15:33:52恢复人性光辉,尊重科学常识,以及理性的思考避免重蹈覆辙,723动车追尾灾难中的三大思想基石,由公民在救难的第一时间亲手奠定。
激情稍退,对灾难的反省登台。
围绕此次事故,铁路“独立王国”体制成为众矢之的。但结论大相径庭,多数意见认为目前行政与市场边界不清造成了悲剧,而另一些则认为,悲剧的产生正是因为行政权力不够强大公正,市场过度膨胀所致。
每一次理论都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只能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是睁眼的思想残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洲艰难的铁路体制改革历史可以提供借鉴。这些经验显示了独立监管的重要性,怎么重视都不过份。
法国1982后实行彻底的铁路国有政策,政府给予巨额补贴,目标是把铁路尤其是低票价的普通列车当成公共产品,他们成功地达到了目标。与法国相反,德国的铁路市场化同样获得了成功。1994年,德国联邦铁路和德国国营铁路合二而一,成为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实现了私有化。政府给予短途客运服务补贴,路网这样的公共设施由联邦政府投资,当1998年铁路事故发生后,德国政府在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迄今效果良好。
最纠结的是英国,在国有化与私有化之间左右徘徊,至今未入正途。1994年之前,英国实行铁路市场化改革,此前铁路的巨亏与低效让政府不胜负荷,但私有化的后遗症是票价高涨、亏损依旧(虽然数量下降)、铁路管理不善、误点成为家常便饭,短短的数年时间居然发生了十三起事故。2009年7月1日,当私营铁路公司要求政府对盈利前景较好的东岸干线减税时,时任交通大臣阿多尼斯男爵(LordAdonis)立刻声明政府不会把经营权重新开放竞标,而是把经营权收回,成立国营公司经营东岸干线。
国有,还是私有,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问题是制度落实到位。
像法国一样实行私有化,就必须把铁路当作公共产品,发展倾向于普通民众的票价低廉的铁路,将铁路通往城市中心,以高速铁路的奢侈票价来弥补廉价列车的不足。政府此时必须进行预决算,财力是否足以支撑,发展铁路增加社会经济效率从而间接增加税收,是否足以弥补政府开支的不足。像德国一样实行市场化,就必须把铁路当成自负盈亏的公司,政府所需要做的是监管,而不是运营。
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确保铁路安全,政府需要做到两点:建立完整的法律体制保障铁路的独立与安全,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保障铁路乘客获得公平权益。
德国政府为铁路私有化制订了八部以上的法律,详尽到了联邦与地方政府对短途客运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独立的监管机构,德国联邦铁路局是监管铁路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权威机构。一旦有证据显示铁路公司未能尽责防范危机、保证安全,联邦铁路局作为监管机构将介入调查;在重重法律保障下,法律成为监督高铁安全的最后堡垒,德国列车事故发生四年后,2002年2月,2名德铁高官和1名工程师以过失杀人罪被起诉。邻国日本同样如此,发生事故由独立的铁道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保证其调查评估结果的公正性。铁路公司职员只能协助提供相关数据,不介入评估。评估报告对全社会公开,在网上都可以下载。
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最糟糕的是在国有的名义下进行市场化,在市场化的名义下进行权贵垄断。在此情况下,必然导致的结果是,监管部门形同虚设,铁路法规滞后不前,加上罔顾人命的挖掘与拆卸,将非人性、非理性一面彻底暴露于世人面前。
我国的高铁规划、建设由铁道路主导,工程建设招标在市场与权力之间左右逢源,曝光的高铁上市公司与铁道部官员的谱系图,显示高铁在部分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很难区隔。这是印尼等国家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时的通病,裙带羽翼之下,市场化成为获利的遮羞布,工程质量难以保障,责任边界难以划清。动车灾难发生后,人们在赔偿过程中不得不与将近二十年前的法律打交道,而事故处理过程,显示缺乏独立的监管部门。中国的高铁体系既非法国的,也非德国的,既非市场之罪,也非国有之过,而是在灰色地带、在转型时期的怪物。
在短短十年内要建立全球最大规模的高铁网络,只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深陷行政力量迷信之中的人,不知道是否能够用39条人命警醒自己。面对全球最长的高铁,我们必须呼吁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首要条件是,独立、独立,再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