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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1-03-11 15:46:24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私募股权基金可能采取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信托制及合伙制。公司制是以公司法为法律框架,通过发行公司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基金;信托制是以信托法为依据,以当事人各方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制则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它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相对公司制和信托制,合伙制这种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更大程度的激发基金管理人的潜能,创造更大的价值以回报投资者。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海外最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它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称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等)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是根据该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其中包括鼓励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股权基金。
《合伙企业法》已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它解决了几个关键的问题:出资人进入和退出的便利、高效率的投资管理、避免多重征税等等。因此,发起股权基金已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各地纷纷出台鼓励政策,也说明从实践上已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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