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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房价收入比,是否靠谱?
2011-01-27 13:51:041月22日,温州市委透露将把“房价收入比”纳入领导干部的考绩中(以下简称“新考绩法”)。该“新考绩法”,是将“能不能控制房价不合理上涨,能不能提高老百姓的收入”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近日,在广东两会上,现任广东省人大常委、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曾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袁古洁教授,称“我有正教授职称已经超过10年,做副厅也5年了,但我现在的工资依然买不起房”。一个如此身份的高官面对高房价尚如此纠结,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又情何以堪?如果以副厅级高官的正常收入(暂且不论其是否真的买不起房),尚不能买得起房而“蜗居”,这无疑是表明房价之高,已非普通百姓所能承受的。也表明了国民的收入过低的问题亟待解决。同时,从侧面也佐证了令人纠结、哀怨的“房价收入比”(房价收入比,是指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其为反映居民能否买得起房子的主要指标)目前确实高的离谱。
关于如何解决“房价收入比”高的问题,温州就率先在全国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依据(1月24日,在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干部“新考绩法”中,将“能不能控制房价不合理上涨”纳入了“新考绩法”中)。而对于温州此举,有人说“将房价收入比跟干部位子挂钩,又是一场力不从心、忽悠民众的秀”;也有人说“考核房价收入比只是欺骗民心的幌子”;还有人说“考核房价收入比,其结果只能是房价与官员的政绩齐飞”。那么,温州此次考核“房价收入比”与政绩挂钩,对楼市将有何影响?又是否靠谱?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进行简述。
首先,温州此举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影响。
显而易见,温州此举其意在改善民生(或将逐渐取代以往的GDP政绩观),无疑是值得赞赏与借鉴的。此次温州官员考核总分最高为115分,而房价收入比考核最高得分仅为5分。其具体计分公式为: 该项实际得分=房价收入比降低率/排名第一的房价收入比降低率X5 从考核的标准上看,温州此举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其不仅是现实“意义”,也预示着温州辖区“房价收入比”的问题严重(通常,以何内容作为考核依据,也恰反映出其所存在的问题)。事实也确如此,据去年浙江省房协和浙大房地产研究中心的相关统计显示,温州的房价收入比为27.8(浙江省最高),这已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合理区间。而据浙江省政协的“浙江居民住房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温州的“房价收入比”呈现“收入越低差距越大”的特点。 同时,在2010年温州市百强企业中,有50家涉足房地产业,随之便是大量资金涌入楼市。自2009年金融危机以来,温州大量实业企业开始收缩加工制造业主业,转投房地产以求资金“保值增值”。而伴随通胀预期加剧,这种态势渐成“热潮”。另据保守估计,温州民间流动资金规模在6000~8000亿元之间。这就说明资金需要出口投资,而温州“炒房团”向来被认为房价的“风向标”。几乎每一个房价飙升的城市,都有其身影闪烁。而一些专事房地产投资的公司,也从房地产开发转向直接炒房、炒地。也正因如此,在温州楼盘开盘,没有新房,全是二手房。 再者,去年温州市区推出的住宅用地总建筑面积仅为17.2万平方米,而一年的住房刚性需求约为400万平方米。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温州此次考核官员政绩,虽纳入“房价收入比”作为一项“硬指标”。但分值所占比例甚少,其是否能产生实效,是否能改变官员的政绩观和欲望,还很难说。故,其象征意义或大于实质影响。
其次,温州此举的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和监管。
温州此次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政绩考核,只不过是在执行去年4月17日下发的“新国十条”中的要求。即“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然而,近些年的楼市调控,国务院曾三令五申、反复强调,要建立房价考核问责机制。但地方政府基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在调控政策执行或多或少存在“折扣”现象。 此次温州考核“房价收入比”,无疑会涉及到由谁来考核,如何考核?作为“房价收入比”考核的重要依据的数据,其真实性尤为关键。但让公众遗憾的是,近年来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需要,不惜欺上瞒下“美化”数据,或虚报瞒报、修改伪造等行为已屡见不鲜。 其实,温州此次考核“房价收入比”,这不仅是考核官员的政绩,也是在考核政府的公信力。以往与官员升迁、任用挂钩的考核可谓不少,但其结果却是考核归考核,政绩归政绩。无论其考核结果如何,其照样该升迁的升迁。君不见,有多少即便是严重失职、渎职者,换个地方不就照样做官。笔者在此谈温州的问题,非是作为个案来阐述,而是温州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据温州市委组织部一名知情人士说,考核“房价收入比”就是表明一种态度和抑制房价的决心。诚然,地方官员的态度和决心固然重要,但百姓要的不仅是其态度和决心。而是实际效果。换言之,当下的民众不看怎么说,而要看如何做。考核官员不是作秀,要多方给力切实执行,同时,加强应有的监管和民众监督方可。 毋庸置疑,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是在挑战执政理念,挑战官员的GDP政绩观。但在土地财政依赖症尚未根除,保障房建设和百姓购买力明显不足下,仅将“房价收入比”纳入政绩考核(暂且不论其执行是否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威效又能有多大! 再者,就考核依据“房价收入比”本身的缺陷而言,却是令公众欣慰之余存有隐忧。业界大佬任志强先生就曾在博客上撰文说“没有准确的房价、收入和住房面积中位数的房价收入比,变成了一种误导市场与民众的工具。”此话不假,其一,是购房者并非是仅用表面上的收入去买房(其隐性或灰色收入很难统计);其二,是官方统计的房价未必准确、真实。换言之, 用一个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房价收入比”,作为考核的依据是否靠谱?既然考核的依据难以做到“货真价实”,那最终的考核结果又是否能靠谱? 综上所述,若说温州率先将“房价收入比”列入考核中,其初衷或是靠谱的,但其最终的效果靠谱与否?就尚需审慎之拭目以待。其实,相较依据“房价收入比”来考核,不如以公众对政绩是否“满意”作为考核依据,这不仅现实、且易操作,或更为靠谱,也更为百姓所认可。 注:房价收入比,通常用家庭年平均总收入与平均房价格之比来计算。 其计算公式: ◎ 房价收入比=每户住房总价/每户家庭年总收入 ◎ 每户住房总价=人均住房面积/每户家庭平均人口数/单位面积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 每户家庭年总收入=每户家庭平均人口数/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