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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公平的增长,更正义的发展
2010-12-24 11:13:18记得我在自己2005年5月出版的专著《中国房地产投资策略分析》一书时,还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编辑商量了,是否要将宏观调控与劳动报酬的定义和关系写的多和深入些,因为当时包括专业人士在内的许多人,对宏观调控与劳动报酬(或国家对人工工资的调控)关系理解不深入。值得庆幸的是,虽然这方面的讨论和执行来了晚些,但一定至少是进入了重视阶段。
经济观察报2010年12月19日报道: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全文如下:
主持人 新望:经济观察研究院院长
嘉宾
宋晓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王小鲁: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宋晓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总体上有很大提高。但是发展过程中积累的许多问题也需要正视,经济结构扭曲,社会关系紧张,近年还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其中绝大多数与收入分配问题相关。
“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强调了扩大内需的必要性,而扩大内需就要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我国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现在不到40%,在全世界算相当低的。因此,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也有一些不同看法:一是有人提出我国劳动报酬占比不低,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是相适应的,当前我们讨论收入分配改革的大前提基本不存在;二是一些人认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只能在二次分配上做文章,初次分配应交给市场配置,那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近乎一个“伪命题”;三是一些人认为工资水平只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密切相关,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扯不上边,在中国推行集体谈判是“奢谈”,那么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就应当永远停留在原始积累阶段,仅仅是单个工人对个别雇主的契约关系。
对收入分配问题有不同意见很正常,有争论是好事,有助于我们把研究引向深入。我也谈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中国目前的劳动报酬占比高了还是低了?根据省际收入法GDP构成数据,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 2000年为 51.4%,2007年为39.74%,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劳动报酬中,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80年的17%逐年下降到近年来的11%。而在2007年,美国劳动报酬占比为55.81%,英国为54.5%,瑞士为62.4%,德国为48.8%,南非为68.25%。
我赞同不能仅仅把劳动报酬的占比作为研究收入分配的重点。因为劳动报酬里面还包括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从普通劳动者的角度看分配,与1990年代初期比,还要考虑工资的结构性变化,我认为实际上20多年来,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
第二,解决收入分配是不是只能在二次分配上做文章?今年3月我在全国政协大会上发言,讲到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经济学家问我,你一直主张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怎么今天忽然提出来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是市场决定的。不错,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一般情况下不干预初次分配,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还处在转型过程中,不能把一次分配市场化程度估计得太高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并不完善,而培育健全的市场,政府是有责任的。解决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政府至少在四个方面要负责。
一是农民工工资在初次分配中被过分压低。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超过40%,差别最大的东莞,甚至不到30%。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约3000亿至5000亿元,大大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
城乡分割的户籍手段,与户籍密切关联的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城乡分割,长期割裂了劳动力市场。显然,改革户籍制度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的责任。
二是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去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在讨论垄断行业收入的时候也有些人说:垄断行业效益好,职工工资高。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日本在经济起飞的后期,上世纪80年代,金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只是制造业的1.38倍。这些国家金融行业的高工资并不是由其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而是由于金融行业对知识的要求比较高,从业者受教育年限较长,付出成本较高,因而要求的回报也相应较高。中国现在巨大的行业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带来的。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收入有三分之一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深化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当然是政府的责任。
三是初次分配过程中集体协商机制不健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自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后,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但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集体谈判并不仅仅有为工人增加工资的作用,它实际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双方集体讨价还价的机制。
四是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例如在最低工资、最低劳动条件确定等方面,政府虽然有相关规定,却疏于执行和监管。多份调查材料显示,强制超时加班、泛用学生工、非法使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无视劳动保护条件等违法违规的事情经常发生,许多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得不到落实。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至今时有所闻。
仅我提到的这四个方面就说明,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当然,我们二次分配也有不少问题,政府在社会保障、税收体制等方面要做的事很多,这方面分歧意见不大,我就不多说了。
我确实也很担心,由于前一段普通劳动者工资过低,一些人提出用行政的办法来提高工资,首先政府可以做的就是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提高国有企业的工资,其次是民营企业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等。这么搞就坏了。考公务员已经是千军万马闯独木桥了,国有垄断企业已经工资过高,民营企业千差万别,企业经济效益好了是应该用来买先进设备扩大再生产,还是应该搞新产品开发?建立正常的集体谈判机制远比政府制定工资增长指标好。
第三,劳动力市场有没有特殊性?一些经济学者在谈工资问题时,仅仅把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认为就是靠供求关系来确定。但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不能只简单用供求关系来分析。劳动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它是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其他商品,交换之后,所有权与使用权就发生转移了。但是我如果雇人到我的企业工作,还是要通过劳动力的所有者,工人或技术人员自身来支配他的劳动力。这一点决定了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关系,也就是劳动关系不仅发生在市场交换过程,还一直延续到企业的生产过程,其他任何商品都没有这一特性。
劳动者作为社会的人他要有尊严,有社会和政治诉求,所以不能够仅仅把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作为确定的它价值的唯一尺度。即便供大于求,如果长期压低某一群体的工资,就会导致社会动荡,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可能影响更大。现在我们研究可持续发展主要研究能源不足,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其实社会繁荣的中断,在历史上主要是社会矛盾造成的。
我们不能也不应当重蹈一些国家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劳资剧烈冲突的覆辙,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时期就要注重劳动力供求主体组织行为的形成。在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行为不仅有利于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起到反对官僚主义,监督腐败行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如何界定,雇主的组织权、谈判权、关厂权如何界定,应当提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了。
加强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王小鲁
现在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变成越来越突出的矛盾,主要问题在哪儿?我简单说说我的判断,比较集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居民收入内部的分配状况怎么样。单纯说居民收入占GDP比重高了还是低了,说明不了整个问题,关键还要看在居民收入的内部分配状况是怎么样的。
从居民收入分配内部来看,劳动报酬占比下降是一个突出的现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数据看,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除了2004年发生口径调整外,之前和之后变动趋势都是下降的,把1990年—2008年这18年间变动趋势加在一起算,扣除其中的口径变动因素后,下降幅度大约是10个百分点。
另一个数据来源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居民住户调查计算劳动者报酬。其中农民的收入中既有劳动报酬,又有土地和资本的回报,个体经营者收入中也有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统计上分不开。我做了一些计算,给这些报酬设定不同的权重,做了一个敏感性分析。比如说农民的劳动报酬(除工资性收入以外)分别按他们全部家庭经营纯收入的40%、50%、60%、70%,计算。城镇居民收入中,把经营净收入中也划出一部分作为劳动报酬。这是因为这中间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而个体工商户本人通常是参加劳动的,他们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劳动收入。企业经营者也可能自己不拿工资,但他们的经营收入中也包含一部分劳动收入。因此我们把城镇居民的经营净收入分别拿出来10%、20%、30%的权重作为劳动收入,再来计算劳动者报酬。经过这样一些调整之后,几种不同的算法,得到的结果都是一致的,就是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都是明显下降的。
住户调查数据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关键是遗漏高收入居民收入的问题。但是在劳动报酬方面,我认为它的遗漏是有限的,它遗漏的主要是非劳动收入。换一个角度说,在居民收入中间,高收入居民和低收入居民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扩大,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
不同居民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并不仅仅表现在初次分配领域。再分配领域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一部分居民得到的灰色收入,可能实际上是一种逆向的再分配,是把公共资金或者普通居民的收入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分配不均等。我们目前城镇就业人数超过3亿人,几项基本社会保障只覆盖了其中的1.3亿到1.7亿人。有一半城镇就业人员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主要是农民工和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城镇居民。这些没有被覆盖的人群,恰恰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人,他们收入水平更低,工作更不稳定,而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保障体制没有把他们覆盖进来,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公共服务的分配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的医疗、教育方面的政府资金分配,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偏向于城市,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偏向于大城市。从能享受到公共服务的人这个角度来看,可能收入高的人享受到的更多,低收入的人享受得更少。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不均等,加剧了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居民收入、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今天讨论会提出来的题目是国富和民富的关系,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统计数据显示,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在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大量没有纳入统计的灰色收入也包括进居民收入,那么居民收入总量占GDP的比重也许并不低。但问题在于灰色收入并不是在居民中平均分配的,只有少数人拥有大量灰色收入,而且可能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得到的。
政府和企业占比是否过高?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果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政府收入占比可能不算高。但问题在于政府收入用在什么地方?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收入的主要部分,是用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而我们的政府收入,更多的是用在投资和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支出,其中包括大量的政府自身消费。
政府这些年的支出也不少,花了很多钱,大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应该说是必要的,对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各地政府也花了很多没用的钱,比如说有很多城市修巨大的广场,超宽的马路,花很多钱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都花在钢筋水泥上了。
如果这些公共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利用,首先解决当前最需要解决的这些问题,如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问题、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问题,那收入分配状况要远比目前状况好得多。所以我觉得通过改革解决政府职能问题,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向公共服务,转向为社会提供服务,变成一个服务型政府,才有可能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而且并不是只有政府投资和政府消费才能拉动GDP,老百姓消费也能拉动GDP。内需扩大了,结构理顺了,经济增长会更健康、更可持续。
这里还涉及到调整初次分配和调整再分配的关系问题,我个人还是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应该放在再分配上面。我对政府过多干预初次分配有一个担心,比如对私营企业下命令说你明天把工资再提高20%,他可能说我受不了,企业要亏损,要垮台了,还可能会减少就业。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能解决什么问题呢?可能最直接的就是首先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提高国有企业的工资,而国有企业有很多集中在垄断性行业,这样一来的话,反而导致了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实际上真要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就涉及到一系列制度建设问题。包括政府怎么保证一个合理的最低工资水平,至少不要让一部分人工资收入过低,也包括建立劳资谈判、工资协商机制,这些方面的问题政府其实是可以推动的,而不是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机制。但是工资协商机制可能涉及到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这方面的推进有赖于其他一系列改革的进展。而当前,一些再分配问题更加突出。所以我更多强调的是再分配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另外也涉及到如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有些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如煤炭、石油等,它们的超额利润大部分来自资源收益,而不是一般的经营性收益。自然资源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它不该属于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所有,谁拿到就归谁是不对的。
一般认为,就是打破垄断,加强竞争。这在有些部门可以做到,有些部门不一定能做到。比如像石油,如果石油行业实行完全竞争,谁想开石油公司都可以开,谁想抽油就可以抽,那么干会造成极大的资源破坏。所以这些部门实际上是天然垄断部门,而天然垄断部门的收益怎么分配?我认为是需要通过再分配手段,政府把这个钱拿过来用于公共服务。
再一个方面是国有企业利润分红的问题,到现在为止似乎进展缓慢,5%、10%利润上交,而且是国资委掌握。第一,这些国有企业中间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垄断行业经营的,它有相当一部分收入是垄断利润,对这部分垄断利润,5%、10%的分红比例,我觉得解决不了问题。第二,这钱恐怕是应该纳入公共财政,用于公共服务,而不是交给国资委,再拿来向国有企业投资。因此政府怎样调整收入再分配关系,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缩小贫富差距要靠机会均等
刘尚希
当前热议的“国富民富”的概念模棱两可,国富可以说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积累;另一部分是大自然赐予的财富。从整个国家来说,我们国家并不富裕,不存在与“民穷”对立的“国富”。
如果说“国富”只是指国家财政规模,这些年来财政规模不断扩大,但在这个意义上讨论问题,意义不大。关键是用这个收入去干什么,老百姓认为花这个钱去干那些事是不是有价值,这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公共选择问题。
民富或民穷中的“民”指的是什么?如果“民”仅是指老百姓,从“两个比重”(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的变化趋势来看,确实是“民穷”了,因为这两个比重存在下滑的趋势。但其原因不是“国富”,而是缺乏公正的社会规则和平等的发展机会。
“贫富差距”与“收入差距”时常通用,但实际上二者有重大区别。贫富差距包含了收入差距,但不只是收入的差距。仅仅讨论收入的分配,那只是针对某一个时期的经济成果做静态的分析,很容易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路径归结为对现有成果分配的再次分配上。这种做法静态看是有效的,但只是“一次性有效”,无法改变贫富差距变化的长期趋势。
贫富差距不只是体现在收入流量上,它有三个指标:一是收入,再一个是财产,还有一个是消费。收入与财产的区别不言自明,在这里不讨论。现有的城乡差距,从收入的角度衡量,大概是3.2:1,但从消费的角度衡量,大约是6:1,消费上表现的差距比收入上表现的差距要大得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居民消费并不只是取决于居民收入和财产的多寡,还有公共消费。对人来说,无论生存,还是发展,最终要靠消费。现在一谈消费,似乎就是私人消费。实际上现代社会的公共消费越来越多,从趋势上看,它的比重在不断提高,而且从关系上来讲,公共消费往往是私人消费的基础和前提。
例如农民工的问题,农民要转化为市民,有个前提条件,公共消费要到位。农民进城,要有房子住,与房子相关联的就是土地、自来水、污水净化和排放、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等,还有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就业指导和培训。公共消费,尤其是在公共化程度很高的城市社会,是私人消费须臾不可离开的。私人消费的安全性、平等性,更是以公共消费为依存。
为什么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局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实际上就是政府推动的改革不彻底,没有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形成一种公平的发展机会,导致了严重的机会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就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即公共消费的不平等。单从农民工平均受教育的年限和城市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就能看出来,农村里至今仍有不少文盲。第一代农民工没有受到良好教育可以理解,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还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没法理解了。享用的公共消费不平等,造成了社会群体性的能力鸿沟,致富的机会也就严重不平等。这个起点上的过程一旦开始,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就会陷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自循环,并在代际之间传递。机会的不均等,城乡之间最明显。现在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即公共消费的均等化,就是试图缓解机会不均等造成的后果。
还有一个因素,是我国特有的,即公共产权制度残缺,公共产权收益大量流失。我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却对公共产权收益不太重视,而更看重税收。公共产权收益应为国家所有,通过国家财政转化为全体国民享用。但现实是大量的公共产权收益进了部分人的腰包。很多暴富者,无一不与国有资产、土地、矿山、煤炭、湖海、景区等等公共资源联系在一起。这样的富豪不是在创造财富,而只是在转化财富。
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为了招商引资,大都把公共资源的收益暗补给了国内外投资者。在起步阶段,也许可以理解,但毫无止境、毫无约束地这样做,实际上是在经济上把公有制给瓦解了。当公有制异化为少数人发财致富的工具时,公有制也就名存实亡了。
税收制度不合理,会造成看得见的不公平竞争,而公共产权制度的缺失,却会隐性地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公共产权收益的流失,其实失掉的不只是收益,连同一块流失的是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要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还绕不开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企业、居民。我国当前遇到的重大问题,已经不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所能包涵的。把居民(或个人或劳动者)简单地纳入市场之中,当作一般商品,用供求关系来分析,有点过于简化了。劳动力是商品,但劳动者不是商品。但在当前流行的观念中,恰恰把劳动者也当成了商品,在一些企业,甚至包括政府,没有把劳动者当“人”看,被视为市场自发调节的对象。已经占到我国产业工人半数的农民工,长期来就是完全靠市场来调节的,缺乏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
首先是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政府手中有权力,企业手中有资本,二者一旦结盟,相互利用,那么,其后果是毁灭性的。企业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政府考虑的是怎么维护企业,而不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生产者主权至上,而消费者主权被忽略,以至于我们整个的制度体系的构建,都是在向生产者倾斜。这种政府和企业过分紧密地拴在一起就成为一个隐藏着巨大公共风险的问题。
其次是国家和居民的关系,这其中包括着经济、政治和社会多重关系,但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国家和居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就现阶段而言,对各级政府来说,加快发展是最终重要的;而对居民来说,消费状态的改善是最重要的,二者的目标及其排序上并非总是一致。当前最热门的词汇“民生”就反映出二者关系的某种紧张,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也就是希望缓解这种紧张,正确处理好国家和居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居民又是分阶层的,有城市居民,有农村居民,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受公共消费,也是国家和居民关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再次是企业和居民的关系。从所追求的目标来看,二者是利润和工资的关系。这两者关系的是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来调节,还是同时让二者作为两个组织 (企业与工会)对话来协商,或者把劳动者纳入企业之中,视为企业的参与者。不同的认识,就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处于什么立场?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利益决定其立场。对地方政府来讲,他要政绩,他的政绩老百姓帮不了,但企业能提供,企业能创造GDP,企业能带来税收,政府的立场会不由自主地站到企业一边。很显然,如果政府的立场不调整,不改变,要追求民富将十分困难,社会财富将会进一步向少数人集聚和集中,也无法遏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在上述三者关系中,政府怎么发挥作用是关键性的。政府是立足于更多地参与国民收入、社会财富的分配,即从结果上来缩小贫富差距,还是立足于创造更好的体制政策环境,实现全社会的机会均等,即从起点上来缩小贫富差距?选择前一种方式,见效快,但持续时间短、治标;选择后一种方式,见效慢,但可持续、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