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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能代表拆迁户的意见吗

2010-12-22 11:33:15

上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分布。这是在今年第一次意见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对文件内容的调整和优化。在我国的法制生活中,几乎没有出现过针对某一法规进行两次征求意见的先例。这既体现了这项立法的重要性,又反映出我国民主和法制的进步。

动拆迁问题,是近几年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最突出的矛盾集聚区。一方面,存着在野蛮拆迁,住户利益受损的情况,甚至发生自焚这样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也确实有一些所谓的“钉子户”,漫天要价,期望通过拆迁发笔横财,从而导致部分旧区改造和城市建设进程受到阻滞。

正由于此,近几年围绕动拆迁工作,各界没少花力气、费思量。没有健全和完善政策和制度,很难理顺和推进动拆迁的实际工作。今年初第一次征求意见公布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正当大家都在怀疑许久没了动静之际,国务院法制办又推出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接下来不妨重点分析一下新意见稿中的主要内容。修改之后,更加合理的内容有以下几条。一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制度,只能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将制约基层政府主观性的强拆行为。二是严格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也即取消了开发商进行拆迁的资格,将减少暴力拆迁行为。三是征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而原来的规定是等同于市场价。四是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五是细化对于回迁的界定,必须是迁回“原来的地段或附近的地段”。

然而,在涉及拆迁最重要的两个领域——征收什么样的房子和如何征求,新意见稿的规定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关于征求范围,焦点集中在公共利益。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第一次意见稿中列举了七种属于公共利益情况,界定得比较清晰,操作性较强。

而新意见稿中,则界定的有点模糊。“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最重要领域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区改建,各地旧区改造的概念存在一定和差异,改由地方人大说了算,界定标准则可能会向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方向倾斜。

关于征收程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原本的两次征询制度,是以90%和三分之二这样的硬标准加以约束的,由被拆迁居民说了算;而现在改为地方人大做主,则与上面一个问题相似:当前我国基层人大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代表民意,尤其是代表被拆迁居民的特殊民意?会否为了当地政府的某些利益(诸如官员政绩、GDP)等,而或多或少的牺牲被拆迁居民的利益?依规这么做,恐怕要加强地方人大在这个领域的决策能力,调整某些偏离公正轨道的决策思路了。

总而言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件好事。或许其中还有诸多环节的内容存在争议,但正由于意见不统一,才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但愿这部涉及民生、系之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重要法规,能更好的平衡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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