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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资本利得税可收房产税之效
2010-06-10 13:15:27房地产税收改革不可能偃旗息鼓。
且慢为房产税迟迟未开征窃喜,税收改革大幕拉开,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越来越严。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此《通知》时表示,对于高收入者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等,将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通知》的核心剑指资本利得税。《通知》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是关键,指出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以及股息、红利、利息所得,所有这些税收所得实际上是资本利得的部分。无论是证券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股权投资套现,还是房地产转让套现,以及艺术品拍卖、债券利率等,全部都纳入征收范围。
按此新规,资本利得税在更大的范围席卷而来,举凡投资所得,尽在征收之列。房地产作为重要的资本利得项目,当然不可能幸免。
这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中国的资本利得将与薪酬一起进入财富二次分配的渠道。未来通过投资暴富的概念在下降。不仅因为资本与货币市场更加复杂,进入技术精英与权贵一统江湖的时代,更因为各项税收政策改革将提高运作成本。
我国台湾学者周玉津对资本利得作如下界定,一般言之,资本利得是股票、土地、房屋等资本性资产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此种增值所得,就本质而言,为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意外所得或不劳利得,即指所得之非系任何有用的经济努力(例如资本、人工、技术之耗费)之结果而言。
有资本、货币市场就有资本利得,成熟资本市场的国家基本征收资本利得税,其中对于房地产、证券市场资本利得征收最严密的是德国。正因为如此,在泡沫经济高峰的近十年,德国的房价不仅没有泡沫,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房价反而以每年1%的速度缩水。1977年至今,德国平均房价仅上涨60%,而同期个人收入已增长3倍。
德国于2007年5月25日通过税制改革方案,规定对利息、红利和个人出售有价证券的所得全额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按照德国税法的规定,持有一年以上的证券免征资本利得税,如果持有证券在一年之内,征收40%的资本利得税。在房地产方面,除了传统的物业税以外,德国还要征收交易税(3.5%)、资本利得税(所得税中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同时,针对地产投机的法律增加了投机者的风险:德国法律规定,房价超过“基准价格”的20%,出售者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房价超过50%将构成犯罪。
美国一般资本利得税为15%,投资股票最高资本利得税为28%,出售收藏品利得税最高28%,出售房地产最高25%;1969年美国最高利得税曾达49%,1978年后降为最高28%。日本资本利得税主要针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征收,对上市股票等金融产品征10%,对非上市股票等金融产品征收20%。今年英国新联合政府上台,有可能将资本利得税(capitalgaintax)从目前的18%提升到40%,甚至50%。这一税率几乎与英国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相当。
我国全面征收资本利得税早埋下伏笔。2007年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所谓个人所得就包括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所得。中国证券市场的利得征收十分复杂,企业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个人所得是暂不征收,小非抛售所得征收20%的利得税。房地产交易事实上有1%的个人所得税。
征收资本利得税意在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减少高频投机交易,使房地产等投资品从投资品向消费品靠拢。
必须提出的是,征收资本利得税并非万能仙丹,同样有资本利得税,德国、加拿大房价稳定,而美国、日本房价节节上升。
主要原因是,前者除了资本利得税之外,还有严格与通货膨胀挂钩的货币发行机制,还有严格的财政纪律,绝不允许突破负债上限。但后者截然不同,虽然有了资本利得税,却大发信用货币,政府负债屡创新高,资本利得税填不满政府债务的黑洞,也就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绣花枕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