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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可能替代物业税
2010-04-09 08:52:23上海据传要开征住房保有税。又有消息称建设部批准在京沪深渝四地试征物业税,我认为这个事情有一定的真实性,国家着力推进物业税这事,只不过国四条和财政部近期关于2010年的工作部署中,都没说物业税,而用完善房产税来指代,本质是一样的.
物业税做为一个重要税种,需要人大立法通过,过程较长,因此可能会先以房产税或类似的名义先在个别高房价城市试点,主要目的还是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现在正是较好时机,因为三月以来部分城市的部分新盘又开始新一轮涨价,这等于是向中央调控方针挑战.
因研究需求,查到了房产税的原文,大家注意,原文不是人大通过的法律,而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所以,接下来修改房产物,是不需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为部分城市以房产税的名义,暂行物业税之实,扫清了人大立法的漫长审议障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报道作出回应
关于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之后也有媒体报道,部分城市空转试运行了多年,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引起热议。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要经国家层面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如果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些研究也是完全正常的。上海一定会坚决贯彻国家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坚持“三个为主”的原则。房管部门虽不是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但如果政策出台,我们会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1986-9-15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