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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新规“误伤”私人银行

2012-03-07 14:04:25

据中国经营报2012.2.27报道

近期,国家发改委放出风声,股权投资基金(PE)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将被强制提高,规模在5亿元以上基金的单个投资人最低出资额为1000万元。

过去几年,为满足私人银行客户的高收益需求,包括招商、民生、光大、工行等中资行纷纷推出银行PE产品,且投资门槛多在200~300万元左右。

作为中资私人银行争夺高端客户的“杀手”级产品,PE新规限制之下,这类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将直接下降。

最低出资额门槛提高到1000万元

目前很多银行开发的PE产品是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形式投资PE。提高LP的门槛,可以说是打到了银行的七寸。

众多PE们议论纷纷的“门槛提高到1000万元”,或仍是相关部门对市场的一次试探。

此前的201112月,发改委出台了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私募股权企业管理规定,“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此后发改委召集多位PEVC负责人沟通及征询意见,欲将上述“建议”转为强制性要求,即在发改委备案的PE/VC基金(5亿元以上)必须满足出资人最低1000万元的投资门槛。

“这只是风声,还没有正式出文,试探市场反应而已。但是果真成行,对于银行来说影响很大。”浦发银行直接股权基金业务部副总经理高旸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如是称。

据记者了解,上海等地工商部门针对经营范围含“股权投资”内容的合伙性企业已经在注册环节提高标准。例如,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基金规模起点是1亿元,且都要求LP出具1000万元存款凭证。

这并不是首个针对PE设置的投资门槛。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在2011128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政府部门提高LP的门槛意在规范PE市场,防止非法集资。但实质上这板子打在了银行、信托等第三方渠道身上。事实上,无论门槛提高与否,如果严格执行《通知》精神,银行很多PE产品将被腰斩。因为,目前很多银行开发的PE产品本身就是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形式投资PE的。而这种被称为“拖拉机”的嵌套式架构设计本身就经不起最终投资人的追查。如今,LP的门槛又被提高,可以说是直敲银行七寸。

“新规打击了过去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这种形式,现在绕不过去了。募资对象更有针对性,让更有经济实力,能够承担6~8年投资期限和高风险的人参与。”智基创投创始管理合伙人陈友忠说。

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锋也认为,新规旨在打击“集合式”平台,也即此前通过银行、诺亚等第三方机构募集而来的“嵌套式”LP,这对于银行等募资渠道有很大的影响。LP门槛提高后,中介的作用将减弱,同时也会淘汰一批投资人。

打中私人银行要害

相对外资行的谨慎,中资行PE产品较多且客户的投资门槛多在200~300万元,远低于新规要求。

据记者了解,各家银行的PE产品架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点相同,即客户的投资门槛都不高,起点多为200~30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首席投行专家段文卫在接受采访时称,工行PE产品多由投行部设计、私人银行部门配合销售,工行自己并不发行PE产品而是把客户介绍给GP,让客户自己选择判断。

而这种LPGP的中介作用正在被削弱。“新规对于一流的PE并不会产生影响,因为我们从来不会考虑通过银行渠道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募资要手续费,且一流的投资人并不在它手里。如养老基金、退休基金、世界银行等这些一流的投资人我们自己就能找到。”IDG资本创始合伙人熊晓鸽对记者说。

在基金募集方面经验丰富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毅认为,新规本质上是杜绝一些低风险承诺能力人参与股权投资,通过银行不定向募集的100万、200万元级别的投资人被堵在了门外。

招商银行财富管理部门的一位高级经理认为,提高门槛可以提高客户的承受风险能力,但对于那些只有1000万元的客户来说,则加大了风险。比如此前1000万元可以分为5200万元投资于不同的产品,分散风险,现在却只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银行来说,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合格的投资人会大幅减少。”

上述说法也得到了高旸的认可,“新规让这些资产在1000万元上下的客户不能参与一级市场,对于PE行业并不是真正的促进。”高旸说。

段文卫则认为,PE不一定只做Pre-IPO,“PE也可以做夹层的或者可转债的,这些基金的风险很低,不能一棍子打死。事实上,银行在设计产品或者介绍PE都会进行风险把控。”

针对银行可能采取的变通办法,比如通过投资低于5亿元规模的基金、变相规避1000万元门槛的做法,张毅认为:“从文字上来看是允许的,但深究实质还是违规的。”

新规之下,银行应该如何突围?陈友忠表示,银行、信托等机构的角色应该转变,过去召集一批200万、300万元投资规模的客户投资形式已经终结。从国外银行的经验来看,有两种做法,一是用银行自己的钱投资PE,自己当LP;另一种是银行成立母基金(FOF),通过母基金的形式打通PELP的渠道。

亦有法律人士认为,中国的法律实质大于形式。银行或者LP想通过变通的方式绕过新规,追究起来也是会被发现的。对于银行来说,违规所冒的风险太大,私人银行的PE产品必将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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