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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体系”的模式的选择
2012-01-19 09:04:58在对四种 “双体系”模式逐一分析的基础上,需要对四种“双体系”模式进行整体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发展现状、城市化进程、劳动者收入水平演变、国家总体经济实力提升的系列环境,可以做出如下判断:
四种模式各有利弊,都是可行的,无非是由市场机制还是行政机制为主导来配置住房资源。其条件是政府决策、城镇居民认可;
在实践中两个体系会对住房需求群体产生优劣对比,由此两个体系在结构规模上会发生动态性的变化,不可能始终处在静态的结构规模关系;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收入水平、居住水平的差异,允许不同行政区域自行采取不同“双体系”模式未尝不可,但依然取决于政府决策和居民认可;
模式一“隔绝封闭”相对比较理想化,但在运行实践中,由于难以做到真正的封闭和两个体系规模上的大体平衡。实现“保障归保障”、“市场归市场”的完全分割是不现实的,更可能的现实选择是“市场中有保障,保障中有市场 ”。因此,四种模式比较选择中处在第三位的地位;
模式二“衔接连通”模式一有进步,但其困难点依然在于,难以实现两个体系规模上的大体平衡。中国住房需求既受制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受制于城镇居民在不同年龄段的不同住房需求。从长远和根本上看,多数中国城镇居民最终选择的还是商品住房。因此,四种模式比较选择中处在第二位的地位。
模式三“市场主导”是承认市场机制配置大部分住房资源,行政机制配置少部分资源,承认两个体系共同存在且同时衔通连接,做到了“市场中有保障,保障中有市场 ”。这种模式和现行住房体制机制最为贴近,需要强补的只是保障住房这一部分。因此,四种模式比较选择中处在第一位的地位。
模式四“保障主导”带有浓郁的社会主义理想色彩,符合我国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现阶段的住房要求,但是这种模式是对我国现行土地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否定和倒退,是对已经形成的商品化、市场化住房发展道路和体制机制的一种颠覆,游戏规则完全改变。当前具有存在的土壤,长远看毫无出路。因此,四种模式比较选择中处在第四位的地位。
“市场主导”模式是我国房地产制度改革的现实结果,它的确存在缺陷甚至重大问题,但这不是改革的错误或失败,而是改革的不完善和不彻底。问题的重点不在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而是政府职责职能的缺失和缺位。只要政府担负起保障住房的职责职能,这一模式总体上大大强于其他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