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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体系的“保障主导”模式
2012-01-17 10:55:07此种模式主要内涵是“保障住房体系涵盖商品住房体系的‘双体系’”。其要点是:
住房体系总体上是福利化、保障化主导的体系,主要依靠行政机制实现资源配置,主要靠财政列支予以投入保障,依托政府实现保障住房的配售、配租和管理;
70%-80%的人口和家庭被保障住房所覆盖,20%-30%的家庭通过市场满足住房需求;
实行福利性无偿分配、低租金、低物业管理费;
商品住房体系是存在于保障住房体系内部的、相对封闭的、独立运转的,商品住房价格体系对保障住房仅起着质量示范、价格参照、经济核算的功能;
保障住房和商品住房体系基本上不存在房屋互相转化,但存在着居住人员互相转化的情况;
保障住房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商品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此种模式顺利运行的环境条件要求是:
中国由住房保障为始发端,正式进入高福利和泛福利的历史新阶段,住房对大多数国民来说不再构成家庭财产财富的组成部分;
中国房地产业主导方面是一个民生产业而非经济支柱型产业,商品住房是一个受到严格限制发展规模的市场;
保障住房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用巨大财力长期维持保障住房的生存和发展;
有合理的分配机制、退出机制以及监督机制,保障住房体系必须成功构建内在自身的发展机制,实现投入产出的平衡和良性循环;
大幅度组建保障住房的行政管理机构。
这种模式的主要优势如下:
市场化不可能惠及到社会底层家庭的生存发展权,尤其是基本居住权。模式四可以将大部分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力依靠政府得到基本落实;
保障住房在促进社会公平,满足基本物质需求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抑制因为住房而形成的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抑制因为住房而形成的公共资源占有的不平衡,抑制对住房的过度需求;
保障住房供给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财富效应低的特性。
这种模式的主要问题如下:
我国房地产业主导成为民生产业,住房成为产品,住房交易变成住房交换或差价交换,需要将现行房地产体制进行颠覆性变化;
保障住房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限长、投资收益率低,政府责任和土地、资金供给压力很大,但仍永远满足不了多元化的住房需求,住房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削弱房地产业(包括住房)的自我发展能力,容易挫伤合法劳动、合法收入、合法买房的其它劳动者的积极性;
保障住房供给普遍实行轮候制;
社会地位和权力不同的人获取保障房(位置、大小)的能力不同,不能消除分配上的不公和寻租现象;
保障房之间的交换存在着监管上的巨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