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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运营

2011-12-13 10:30:07

据中国新闻网2011.12.8报道

据发改委网站今日发布的消息称,为规范我国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内容如下: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快速发展,对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个别地区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等不规范的募资行为和不规范的运营行为。为规范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的轨道。《通知》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一是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二是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鉴于对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采取由商业银行等独立机构托管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保障投资者权益,《通知》在第九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对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还进一步要求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是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的职责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等职责。为避免利益输送,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第三人牟取利益。出现有损投资者权益等情形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

四是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五是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其中,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为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通知》要求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通知》还明确提出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为保障《通知》的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在其门户网站同时发布了11个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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