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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必须走市场约束之路
2011-10-26 13:46:062011-10-21 南方都市报
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这是地方拥有财政自主权的重要一步。
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双重含义,以往《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负债,只能由财政部代发,视同国债。目前,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四地打开闸门,成为未来地方拥有财政自主权的重要契机,探索出地主发债的办法而后推广到全国。
地方必须拥有财政自主权,才能解开捆绑在地方政府身上的绳索。中国幅员辽阔,各区经济发展情况截然不同,强行用统一的财政政策,或者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扶贫,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形成了各地吃大锅饭的心态,不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发展战略。地方政府官员将地方债视为不要白不要的红利,惟上为大,粉饰太平之举层出不穷。
在支持地方发债的同时,必须指出,地方发债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地方政府首先要做到财政或者项目公开,便于评级机构进行审慎评级,使市场投资者确知风险收益。
发行地方债还需要地方政府实行公开透明的财政政策,地方财预决算如何,甚至三公消费明细帐单,这样投资者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情况了如指掌,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额度。如同美国的市政债必须公告项目的收支、进展等情况,地方债的发行也必须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的基准上。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曾经出现严重违约。重演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时,广东国际信托公司四处借钱、入不敷出。当时,债权人只收回了广东国投债务的12.5%,及其主要下属机构债务的11.5%到28%,对于人民币国际化处于关键时刻的中国,如此的信用危机是不可承受之重。
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与信用,我们依然不能过于乐观。9月17日,渣打银行中国研究部主管王志浩(Stephen Green)表示,中国地方债务现已达到14、15万亿的规模,今明两年约有4万亿的债务需要还款,其中只有20%-30%能够100%付息,但70%-80%的贷款则不可能,地方政府面对巨大压力。发行地方债显然不是为了让地方政府应付眼前危机,在旧体制下以新债还旧债,那样,发行地方债将毫无意义,重要的是通过发行地方债,建立起新的地方财政的约束与自主的双重体制。
地方债需要进行审慎的信用评级。中国的主要信用评级机构之一大公国际总监刚猛在地方债消息发布时,即表示试点省市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应视为免评级的国家担保债券,如果需要评级仍是AAA。
此话令人汗下,说明在大公国际眼里,地方债只要采取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的方式,就不需要评级。地方债因此在性质上等同于国债,成为中央政府对特定地方的“财政红利”,这违背了地方财政自主的大方向。这样一来,地方债的市场化程度甚至比城投债更不如,起码城投债等表面上还需要评级,还需要对项目收支做出公告。虽然刚猛补充指出,如果渐行渐近发展成由地方自行偿付,应采用类似于目前对城投债的方法,但考虑到我国的城投债评级绝大部分只上不下形同虚设的状况,对地方债的评级更不能过于乐观。
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办法,“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基准利率确定并不意味着利率不能上下浮动,更不意味着今后地方债的利率必须与国债利率趋同,实行事实上的地方债利率行政化定价。
要让地方债发展壮大,熟悉程序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设立地方债的定价体系。否则,空有发债程序而无市场定价之实,中国的债券市场将像证券市场一样扭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地方债的自主发行,理应成为地方债务市场化、公开化、地方财政透明化的契机,成为建立地方公共财政的开端,成为地方政府财政自主与市场投资者约束地方财政的第一步。
注:有朋友希望我对地方自行发债发表看法。
次日已发文。
发债好坏参半,看往什么方向走。
想起陈炯明、阎锡山,想起民国的财政联邦实验。
受法院委托,定于2011年11月8日(星期二)14:00在上海中山北路2088号4楼拍卖厅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开通网络同步竞价)【】中为保证金额(元)。
一、 拍卖标的:上海市湖南路565弄“兰庭”8号801室住宅建面380.14㎡;另带地下车位两个,建面各为54.15㎡【400万】;
二、 竞买看样:即日起凭身份证至本司开具预约看样单。
第一次看房时间安排在2011年10月28日下午2点,有意竞买者可直接去实地看房
三、 咨询电话: 08:30-11:30 12:30-17:00, 62039812-800、32031293、52913611。
四、 注意事项:竞买者须于拍卖日前一日凭有效证件办理竞买登记并交付保证金,用票据支付的保证金须在办理登记前到账;网上竞买人另需办理网上注册、签署网络竞价文件;一个号牌仅可竞买一个标的并限两人入场;房产标的的合法承租人在同等竞买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参与竞买登记,则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 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000号13层 邮编:200063 邮箱:br@ciac.cn 网址:www.ciac.cn(上海地铁三、四号线镇坪路站下车即到)
六、 拍卖原因:上海市湖南路565弄8号楼801室房屋产权人因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以拍卖形式将业主所拥有的住宅进行拍卖变现,所得拍卖价款用以清偿业主的债务.
由于是司法强制拍卖,若第一次拍卖不成交,法院将降价拍卖(一般每次拍卖降价不超过前次拍卖底价的20%)。
该房屋在2011年10月14日已经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3500万,但流拍;11月8日将进行第二次拍卖。
七、司法拍卖中的住宅标的是否受限购令影响?
房地产交易中心答复,司法拍卖不受限购令影响,最终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后,法院将解除对拍卖标的房屋的查封,注销原业主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向买受人出具民事执行裁定书,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出具协助执助通知书,将拍卖标的房屋登记于买受人名下。
司法拍卖中的住宅交易过户,是凭法院出具的法院文书进行交易过户,是区别于买方从开发商购一手商品住宅(执行限购令),也区别于从房产中介或个人购进二手住宅(执行限购令)。
八、司法拍卖中的住宅标的是受须作房产税征免认定?
必须作房产税征免认定,房产税认定流程与其他商品住房一样,没有任何区别。
九、 上、下家的税费是多少,应由谁来承担?
上下家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据此,买家只需要承担契税及交易手续费
十、 下家除承担拍卖价款和下家税费外,还应承担其余哪些费用。
下家除承担拍卖价款外,还应承担支付给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执行最高法院标准。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十一、 该房屋介绍:兰庭所处的兴国路湖南路、毗邻繁华热闹的淮海路、徐家汇、是上海市中心闹中取静的优越区位、同时也是上海传统的高档住宅区。周围环绕兴国宾馆、湖南别墅、永福别墅、丁香花园、丁香别墅等著名的老洋房、充满着浓郁的法国风情。珍贵的地理位置、馥郁人文沉淀、是国际友人、海外华侨、政界要人所珍爱的高贵区域。
十二、司法拍卖房屋的优势:
一、司法拍卖房屋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成交价;
二、 本次属司法拍卖,凭法律文书过户,不限购(上海户籍拥有2套及以上住宅的,非上海户籍拥有1套及以上的住宅的家庭均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