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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改变信托公司“坏孩子”印象的时候了

2011-08-08 08:43:5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08月01日

经过五次整顿,信托公司浴火重生。 到2010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总资产已超过三万亿元,超过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成为名符其实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四大金融支柱。但是,信托公司的“坏孩子”形象并没有消除,有说它是影子银行的,有说它是“无所不能”的,尤其是当宏观调控遇到困难时,信托公司时不时成为宏观调控不力的替罪羊。我们认为,值此《信托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是该洗脱信托公司“坏孩子”形象的时候了。2001年4月28日《信托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现代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但是,这样一部必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影响的重要法律却被社会严重忽视。不仅社会大众不甚了解,甚至政府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都知之甚少。这也是信托公司不能改变社会对其“坏孩子”印象的重要原因。《信托法》的颁布至少在两个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是第一次将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引入中国,使信托财产制度成为与个人财产、法人财产(及合伙制)并列的产权形式,并与其他财产制度一样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信托财产制度被英国称为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它的设立为个人及法人财富的运用和传承提供了创造性的制度安排,奠定了现代金融业资产与财富管理的法律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私人财富得以大量积累,在这种背景下,颁布《信托法》,引入信托制度适当其时,它将为我国居民对财富的运用、保护及传承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其次,《信托法》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专营法人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信托法》第四条规定“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此后,银监会先后出台了新旧“两规”,为信托公司及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在停业多年之后,依据“一法两规”获得了新生。新生后的信托公司不再是“无所不能、无所不敢”的“金融百货公司”,它只是在“一法两规”基础上为广大居民及法人机构提供资产与财富管理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 

经过十年历练,信托公司引领信托业务已发展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依靠其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正在成长为中国私募投资的主流运营与管理平台。中国传统投融资体系主要由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和证券公司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由于这两大体系本身的局限性和非市场化监管制度造成我国储蓄投资转化渠道严重滞后。一方面是非国有实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是民间资本市场严重失调,要么缺乏投资渠道与产品,要么非法融资泛滥产生严重的信用风险。信托公司依据“一法两规”赋予的制度功能,贴近市场与客户,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载体开发出一系列中国特色的资产管理产品,既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居民的资产性收入,也缓解了非国有经济的融资困难,引导国民储蓄注入实体经济。毫不夸张地说,信托公司已成中国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中国私募投资市场阳光化的主流渠道。信托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的另一个角色,就是它正在成为而且必将成为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主导者。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刚刚起步,传统的中国金融体系缺乏专业理财服务机构。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上优势明显。首先,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使信托公司更能够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高端客户谋取更高回报。从近年来理财市场上客户收益分析来看,信托理财客户的回报远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存款回报的数倍以上。信托产品已成为理财市场最受高端客户欢迎的理财工具。其次,信托公司是我国持牌金融机构中唯一能为高端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的理财服务机构。这种一站式、全方位理财服务是指信托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最大程度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服务内容既包括货币资金、不动产管理,也可包括营运性资产管理。可以预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代私人企业家的大量退休,高端化、一站式财富管理需求会井喷式发展,这必将使信托公司成为中国专业化、综合性的财富管理机构。 要洗脱信托公司“坏孩子”印象,还有一个问题是绕不开的,那就是信托业的发展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从历史渊源上看,信托业“坏孩子”印象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扰乱了金融秩序,另一个是影响宏观调控。前面所述应该能说明“一法两规”下的信托已不是 1979年特殊时代行政命令的产物。作为行政命令下的产物,在一个没有私有财产及居民财富匮乏的年代,信托公司只能服务于行政命令。在“一法两规”治理下的信托公司,法律地位清晰,业务范围明确,符合中国金融市场需求的合法金融机构,扰乱金融秩序的恶名不应该再戴在它的头上。目前正是宏观调控的关键时刻,社会对信托业格外关注,有人甚至认为信托业务的发展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我们认为,这是对信托业的不甚了解的表现。首先,信托公司以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为主要业务,它所产生的投融资行为属直接融资服务,并无信用创造功能。因此,它不是货币政策的调控手段或对象。其次,本次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主要是反通胀、压房价,信托服务将储蓄引导到实体产业,有益于减少市场流动性,对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化解通胀压力有积极作用。即使是房地产信托业务,也因为有利于增大房屋供给,其对降低房价有积极意义。当然,信托公司要注意房地产市场系统风险,注意房地产市场的总量过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中国存在事实上多元化资金市场,利率杠杆的调控作用大打折扣。在目前巨大的宏观调控压力下,央行只能更多地运用存款准备金率来调控市场资金供给,这种政策组合虽然见效更快,但是最大的负面作用是,一是民间信用泛滥,高利贷盛行,容易导致社会资金抽离实体产业,对实体经济增长造成伤害。二是缺乏资源配置的市场选择功能,不利于产业结构重组与调整。而信托公司作为私募资本市场的平台,既有规范监管,又是高度市场化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的发展对引导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化解非国有经济的投融资困难、减少高利贷对实体经济的伤害、维持经济尤其是非国有经济的适度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法两规”下的信托公司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依据信托制度的巨大优势,信托公司已成为财富管理市场最受欢迎的理财服务机构,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业务构成已不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不应该再把它当做替罪羊来回避我们宏观调控中遇到的深层问题。是全社会一起改变信托公司“坏孩子”印象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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