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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性限制
2011-05-18 20:12:39法律背景: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案情介绍:2005年10月,杨某与张某等七人分别签定租赁合同,租用七间房屋用于经营饭店。杨某和张某在合同中约定,杨某租该房5年,年租金为3.6万元,第一年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缴清;以后每年12月预缴下年租金,如不及时缴纳,张某有权终止合同。 2008年底杨某资金周转困难,经和各房东协商,6家同意杨某延期支付租金,张某拒绝。 2009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杨某的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已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该合同和另外六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以及解除合同对杨某造成的不相称的损失,同时考虑到杨某的补救措施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已能提供足够的保障,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合同,由杨某向张某支付房租3.6万元和3个月的利息。
上海房地产律师分析: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考虑了解除合同的合理性。解除合同的合理性是指: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一方经通知后,如果合同的解除会使合同另一方的利益遭受不相称的损失,在违约方采取措施保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法院就不宜判决解除合同。如果不顾合同解除的合理性而判决解除合同,将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相违。另外,本案也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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