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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得到更大重视
2011-03-09 19:37:00国家旅游局于2011年3月2日发表“古村落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得到更大重视”,全文如下:
2月22日至27日,国家旅游局党组成员、规划财务司司长吴文学带队赴云南、江西等省实地调研古城镇和古村落保护及旅游开发利用活动现状。调研组由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及有关旅游、文物专家共同组成。
在省市旅游、文物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陪同下,调研组先后考察了云南省的丽江古城、束河古镇、大理州新华村及江西省吉安市的渼陂、钓源、燕坊等古村落,召开了由当地政府、专家学者、商户、当地居民等参加的古村落保护与利用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深化对保护的认识,正确处理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关系,创新古城镇村旅游业态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进行交流。
吴文学在实地调研和听取了工作汇报后,同地方领导同志深入交换意见并提出:一要持之以恒地深化对保护和利用的认识。古城、古镇和古村落是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主要记忆,是中国文化的传承,是地域民俗的符号。保护是文明进步的标志,利用是求实的态度。建设性破坏是智慧理性的错位,直接破坏是对历史、现实和未来的愧对。一定牢牢树立保护意识,从宣传、资金投入、保护措施、政策扶持等方面全面深化保护工作。二要把关注民生作为保护传承的载体。在全面深化古城、古镇、古村保护的前提下,把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相结合,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和改善地方民生相结合,合理利用古城镇村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业,把发展古城镇村旅游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内容。三要适应新形势创新管理与发展。面对全球化的大背景,要十分注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发展,注意解决古城镇村保护发展中的文化趋同化、单一利益最大的问题;针对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注意防止古城镇村“城乡一体化”的“同质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要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改革完善政府主导保护、市场引导发展的模式,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开发培育新的文化旅游产品,创新古城镇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方式和手段,把历史与现代文化的注入同商品经营的关系协调好,切实形成适应性的古城镇村保护发展的体制机制。四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形成合力。古城镇村的保护发展涉及诸多方面、各方关系,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但是必须明确保护与利用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也是属地居民群众关系切身的责任,同时也要强化广大游客的责任意识,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古城镇村综合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这次调研是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后,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的首个部际专题调研组,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部门分工安排,切实推进国家旅游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签署《关于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文件和标准,共同促进文物旅游的和谐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