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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能征空置税
2011-03-09 10:44:36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今年准备提交提案,呼吁对空置房屋征空置税。
这不是一项好提议。
表面上,这是为了抑制高房价,为了民生福利,应该支持。不过,初衷好不一定代表结果好,某项税收能否落实,除了征税的初衷外,更主要取决于对于税费的理解、征税过程的科学性,与技术细节。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行业税费众多。直接引用一位业内朋友的资料,共计税9项:1、营业税,2、印花税,3、城建,4、教育费附加,5、契税,6、土地增值,7、所得税,8、土地使用,9、房产税。费27项:1、土地出让金,2、双重配套费,3、蓝图审查费,4、防雷检验费,5、防震检测费、6、绿化费,7、墙改费,8、施工放线费,9、规划设计费,10、人防费,11、文物勘探费,12、施工合同鉴证费,13、预算审核费,14、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15、质量监督费,16、土壤氡气检测费,17、室内空气检测费,18、政府价格调整基金,19、劳务咨询费,20、职工培训费,21、安全施工措施费,22、散装水泥推广费,23、预售许可证服务费,24、房屋面积界定费,25、房价查服务费,26、管线综合竣工图设计费,27、电力委托费。
我国的税费并不少,新推出房产税试点,现在要做的不是加税,而是以下三件事。
首先要厘清税费,恢复税收法治尊严。税费重叠,作用互相抵销,或者让正常经营的商人失去生存空间。商人与投资者以优惠政策作为生存空间,以寻租作为拓展空间的手段。一个典型的例证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改革房地产统计方式,二手房价仍然采取申报方式,而不采纳网签数据,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二手房阴阳合同比例过高,网签数据失真。
税费量要减少,而执行力度要严格。如文物勘探费、职工培训费等附加在房地产上,有乱收费之嫌。有了税费,不等于有了优惠或者寻租空间,厘清税费后,把没有落实到位的税收落实到位是关键。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增值税、闲置费等眼开眼闭,对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变相推高房价。
旧有的税收没有落实到位,房产税刚开始试点,又要开征新的税收。导致的结果是,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对于税收与房地产之间的关联没有科学认知,以为房价高启是因为税费不够,事实上,房价高启是纵容投资、纵容货币流动性过大、纵容贫富差距扩张的结果。
2009年我国大城市投资需求甚至占比50%,而2010年北京等地二手房市场大半以现金成交,说明我国民间现金之多超出想像,此时抑制房价釜底抽薪之术是收回货币流动性,增加持有环节的成本以大幅降低投资收益。在房产税之外增加空置税,并不明智。
正在试点过程中房产税,对于中国的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此时收取空置税将化解房产税的执行力度。
重庆自1月28日起正式开征房产税,据重庆税务部门提供给媒体的信息称,首月17笔房产税,共149978.01元入库。重庆一年的房产税缴库约为2亿元,而上海地税局近日公示出了近一月内的上海房产税认定情况,上海应征房产税的住房133套,约占已认定数的30%,其中,适用0.4%税率的为129套。预计一年缴库税额为12亿。可见,无论是重庆还是上海,房产税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其中既有民意考虑,更有对房地产市场对宏观经济的顾虑。再推空置税,对实行房产税不利。
未来我国房产税将逐渐取代土地财政,房产税力度势必加强,总结房产税的规律至关重要,而不必急于推行一个又一个新税种,否则,市场的预期将更加紊乱。
郭松海指出,可以仿照一些国家通过水、电、气、暖的使用情况来判断,如平均实际使用量为应用量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即可认定为空置房,同样是理论上可行,我国的水电煤气数据都在各部门企业手中,拿到不易;而对增量房征收空置税,已经购买的增量房可以纳入房产税征收系统,而开发商的土地闲置有闲置费、捂盘有行政系统监控,空置税有重复之嫌。
好的税收系统,关键不在税种多,也不在税收的多少,关键是税收合法、目标明确、与宏观经济与市场状况匹配,一以贯之执行到底即可。空置税与房产税重叠,无助于房地产市场税收的合理化,不收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