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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规范民间借贷
2011-01-23 13:43:522011年1月22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作为大量市场化融资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融资规模逐年扩大,已过2万亿,但近年来因新型金融机构分流客户等原因导致其增速下降,同时也出现了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问题。
“如何给民间资本以更多更好的投资金融的路径,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是一个重要问题。”央行副行长杜金富1月20日表示。
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央行和英国大使馆共同举办的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建议完善民法、刑法等相关基本法律制度来规制民间借贷,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追债制度和完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制度这三个具体的制度建议。
增速下降
央行从2008年就开始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据其调查统计,到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融资规模比2008年有所扩大,但增速放缓,主要表现为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从2008年的8.5%下降为5.6%。
“这里所说的民间借贷不包括已经纳入各地金融办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表示。
他同时解释了民间借贷增速放缓的两个原因。一为调查期内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挤占和压缩了民间借贷的空间;二是鉴于投资人的审慎和投资渠道的增多,民间借贷供给给信贷市场的资金减少。
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的民间借贷共发生2874笔,借贷金额合计7.2亿元。
“虽然发生借贷的频率提高,但借贷金额稳中有降。这一方面是信贷结构调整,信贷资源向中小企业倾斜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各类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流客户的影响。”央行南京分行处长李湘宁表示。
尽管增速放缓,但据央行的调查显示,依然有高于四分之一占比的民间借贷资金被用于投资房产和股票。
央行统计还表明,调查期内利率总体上呈先抑后扬趋势,2010年一季度又有所回升,一年期加权平均利率从2008年的12.1%下降到11.3%。
在江苏,从2009年三季度到2010年二季度,全省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15.05%、14.95%、13.26%、13.84%,呈先抑后扬的走势。
根据央行研究局的调查,近两年来,民间借贷发展呈现以个人资金为主,企业间借贷增加较快,担保公司放贷情况时有发生,资金中介有所增加,借贷期限呈短期化趋势,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以及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资金,周转性的过桥资金增多,但仍以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为主,借条为主要协议方式,信用状况总体良好,违约率降低。
违约率方面,中小企业平均违约率为3.5%,自然人平均违约率为1.76%。
央行的建议
在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暴力收债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重视。近年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和“中科案”都和非法吸收存款密切相关。
在十二五规划建议,国务院关于民间资本36条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民间借贷法律地位提供了直接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1月4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是重大的制度演进成果,为确立民间借贷中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周学东如此评价这一司法解释。
他建议完善民法、刑法等相关基本法律制度来规制民间借贷,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追债制度和完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制度这三个具体的制度建议。
他表示,英美等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比较有效的抑制“畸高利率”、“高额服务费”、“利息计入本金”等现象。
在追债制度方面,他建议借鉴英国公平贸易局2003年颁布的《追债指导》和同年12月颁布的《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
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也是制约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因素。实践中,借款人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人的不法或者犯罪行为,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不利于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借款人的保护。周学东则建议借鉴英国立法确定的贷款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上述三个制度相互协调,系统性地维护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和交易的稳定与效率。”周学东在上述研讨会上表示。
另外,为有效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奠定基础的征信体系,也被认为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基础。
张健 华房基金创始合伙人、华房中诚基金管理公司总裁(CEO, Huafang Capital)。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房地产市场、投资、管理、研究、开发、金融和战略方面有20多年经验。曾任职于全球最大的房地产投资集团之一的联胜集团和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银行麦格理银行,长期担任房地产和金融企业高级管理职位。著有《房地产投资基金实务》和《房地产金融实务》等六部房地产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