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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房贷标准有违国家法律法规
2010-12-06 09:25:04北京市11月29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首套住房购置采取首付款差别化:“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各人贷款个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三口之家首套房超过86.43平方米再购买第二套房时的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各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并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8.81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
禁贷第二套房(高档住宅)公积金:“不得向所购第二套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房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停贷第三套住房公积金:“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北京市公积金贷款标准的任意抬高,实行住房面积、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普通自住住房、高档住房等的差别化首付、差别化公积金贷款、差别化贷款利率、停贷和禁贷,体现的是最随意的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交者个人权益的肆意侵犯,也是违背我国公积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的。
公积金本质上是鼓励劳动者保住工作岗位、追求更高收益、多劳多得、多得多扣多补、自住其力。
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的基本因素,但又不具备住房保障的完整功能。
公积金属于公积金缴交者个人及其家庭户,不属于政府财政基金。
法律赋予公积金缴交者具有住房购置获取公积金平等贷款的权力。
公积金限制的是非住房购置和维修的贷款权力。
公积金是赞同多缴者多用,少缴者也用的。
公积金缴交者只要使用方向对头,其权力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
现在我国在房地产政策调控当中,不尊重公积金的基本属性和权益,不尊重公积金法律法规的严肃规定,任意侵犯公积金缴交者的权益,将公积金视作政府公共基金和财政税外收入,将公积金等同于政府住房保障基金,将公积金贷款跟随商业银行贷款要求,既对我国公积金的发展不利,也不利于政府真正承担起国民住房保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