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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募债券有望很快展开
2010-09-20 12:46:35我国公司债券试点了几年,由于门槛较高,但成功发行融资的寥寥无几。
不过现在看来,私募公司(企业)发债有望很快展开。
有报道私募发债即将成行,一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私募工具业务指引》已经制定出来。消息人士透露,目前,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理事会已经批准了这项新的债券工具,有望于10月正式启动试点。
私募发债指引获批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行人士向本报证实,目前《指引》已经基本获得交易商协会的批准了。而在此前,交易商协会也曾经向一些有意向的商业银行征求了意见。该人士告诉本报,《指引》主要分6个部分,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私募发行债券的登记、注册、托管以及合格投资者、流通转让、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根据《指引》,企业在发行私募工具前,应与定向投资人达成《私募发行协议》,之后企业应在协会正式登记注册。
私募工具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专门托管账户,并只能在专门托管账户之间进行结算。
而企业的信息披露只对私募定向投资人,不对公众,相关披露安排在《私募发行协议》中约定。
“实际上,所谓的《私募发行协议》就类似于公开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只不过涉及的范围比较小,只是承销商和几个投资者的小圈子内,但具体流程和发行中票差别并不大。”这位股份制银行投行人士称。
关于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合格投资者问题,《指引》只原则上规定,私募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特点私募工具的实力和意愿,并向协会书面承诺具备该项私募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但《指引》要求,私募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私募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并将其书面承诺函报交易商协会备案。
而私募债券的转让,《指引》规定,可以在定向投资人之间转让流通,而由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据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指出,目前,我国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但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主体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基本趋同,对高收益债券的风险意识不足。
“培养相对应的投资者可能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我们已经在考虑引入例如阳光私募等各类型的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上述接近央行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在《指引》获批之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有望于10月份推出试点。目前包括工行、建行等大型银行都已经上报了材料,有望成为第一批试点承销商。
中小企业融资有望解渴
去年底,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在亚洲债券市场研讨会上就透露,正在研究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发行方式,以丰富企业融资方式。时文朝指出,发行私募债券将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
一位中信银行人士称,在银行普遍处于贷存比紧绷的状态下,资本金补充缓慢,需要有更多的渠道为实体经济输血。尤其是对贷款本来就比较困难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而言,意义不言而喻。
“债券私募发行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市场化机制。公开发行对发行主体的资质、信用、信息披露等要求均比较严格,很多中小企业并不能满足其条件,而私募可以由发行主体和投资人商量发行细节,甚至可以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工商银行投行部副处长史晨昱称。
一位信托公司高层人士指出,目前的信贷结构并不合理,大量信贷资源投放给央企、地方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而对于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贷款尽管比例有所增加,但总体投入不足。
“我们急需要通过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供新的债券品种,为中小企业融资。”该人士称。
“经过近几年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公募发行,国内有些非金融企业已与银行间合格的非金融企业债券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投融资关系,在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中,有些非金融企业已经可以对确定承销团成员、分销对象提出企业自身的建议,这为私募债券工具发行奠定了市场基础。”。
张健:资深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专家,华房基金创始合伙人,北大纵横合伙人,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特聘专家。毕业于同济大学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房地产市场、投资、金融和战略方面有20多年经验。为世茂集团、万科集团、中华企业、中房集团、香港建设、麦格里银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提供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咨询服务、企业培训和授课。出版专著〈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企业融资〉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实务〉等六部房地产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