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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100问答
2010-09-13 12:41:21从2010年4月中旬起,为控制国内房地产投资过热的趋势,中央和地方政府连续出台严厉的调控政策,譬如央行的“银根”在步步紧缩、国家对地方融资平台也有可更加严格的控制、银监会对银信合作也暂时“叫停”。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许多大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
而近年来,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也是鼓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2008年12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中第十九条包括:“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0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包括:“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启动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因此,相信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也正在且必将会给我国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活力。
2010年9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为了提高我们团队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在我的2位助理的协助下,基本利用业余时间写成了“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100问答”,2010年8月在《华房商学院》杂志上发表的第一部分的25个问答,收到了很多专业人士的欢迎和鼓励;以后也会在《华房商学院》杂志杂志上陆续发表。从今天起我陆续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这些问题(由于限于版权和篇幅,每次一个问答),也有抛砖引玉的意图。
1.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私募股权基金可能采取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信托制及合伙制。公司制是以公司法为法律框架,通过发行公司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基金;信托制是以信托法为依据,以当事人各方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制则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它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相对公司制和信托制,合伙制这种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更大程度的激发基金管理人的潜能,创造更大的价值以回报投资者。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海外最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它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称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等)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是根据该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其中包括鼓励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股权基金。
《合伙企业法》已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它解决了几个关键的问题:出资人进入和退出的便利、高效率的投资管理、避免多重征税等等。因此,发起股权基金已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各地纷纷出台鼓励政策,也说明从实践上已没有障碍。
张健:资深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专家,华房基金创始合伙人,北大纵横合伙人,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特聘专家。毕业于同济大学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房地产市场、投资、金融和战略方面有20多年经验。为世茂集团、万科集团、中华企业、中房集团、香港建设、麦格里银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提供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咨询服务、企业培训和授课。出版专著〈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企业融资〉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实务〉等六部房地产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