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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上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2010-06-07 10:04:341、上海率先在全国形成公共租赁房的实施意见,是对上海已有的公共租赁房创新实践的肯定,是落实“国新十条”的重要举措,为上海市解决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它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找到了新路径,提供了新希望。
2、上海现阶段政策保障房的实践中,形成了上海特点的政策保障房的四种形式,即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共同构成了上海政策保障房的发展机制和实现体系。
3、上海推出公共租赁房,假以时日,终将引导上海建立以政策租赁房为主的、以补贴销售房为辅的上海政策保障房的发展思路和供应结构。
4、上海发展政策保障住房的经验和实践,特别是公共租赁房的经验和实践,可为全国保障住房的建设提供参考借鉴性的标杆。
5、《上海发展公共租赁房实施意见》中,可见的创新突破之一是:成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别为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市区两级政府的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和监察等部门,纳入公共租赁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区县政府为实体性的公共租赁房发展责任平台,市政府仅为支持性和协调性公共租赁房的发展责任平台。
按照上述架构,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领导人只能是市长和区长,副市长和副区长都不能胜任此职。
6、可见的创新突破之二是:市区两级政府组织扶持公共租赁房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
这一公共租赁房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是单一职能机构,还是现有经济实体的兼职机构?是国资管理的下属机构,还是多种所有制的混合体?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是地方财政支出的使用平台,还是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公积金管理增值部分的政府附属机构?如何协调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同时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的关系?这些都将直接决定运营机构的生命力,甚至直接决定公共租赁房的生命力。
7、可见的创新突破之三是:多渠道筹集房源,一共有七条具体路径。这些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但是,《意见》缺少土地供应和资金筹措的具体支撑措施。针对具体区县、具体单位、具体地块,都会产生是用作商品住宅发展还是用作公共租赁房经营的艰难选择。
《意见》还缺少多渠道筹集房源的时序量化目标,强制性不足,弹性较大。
《意见》更缺少上海适用于公共租赁房量化覆盖人群的评估认定。毫无疑问,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上海市都会存在公共租赁房适用人群和公共租赁房可供房源的巨大落差。只讲需求,讲不清需求和供给的量化落差,多少带有一点盲目性和干多少算多少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