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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官员是如何谈物业税、保有税和房产税的
2010-05-19 12:17:40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今年3月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抓紧研究、准备出台物业税(房地产税)的提案》。提案指出,“中国开征物业税既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不动产税收,还可抑制房地产投机,抑制房地产泡沫”。
“我个人认为,现在所说的物业税,应该改名为房地产税,这与大家平时缴纳的物业费不搭界,房地产税是不动产所有者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承担的税费。”
“现行制度框架下,在房地产保有环节上税种与税负的合理设计严重缺失,尚未出台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对非经营性房地产也可覆盖的物业税(更规范的表述可称为房地产税),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
“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物业税,在方案设计上应注重‘渐进’要领,不求一步到位,力求尽快搭好和推出基本制度框架。建议实施的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比如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如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也是可考虑的”。
在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情况时贾康说:“这几个名称其实说的是一个事情,在概念上没有准确不准确之说,我认为表述比较合理的是房地产税;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面,用别的说法也没有关系,比如叫房产保有税也不是不行。”
“有了10个省份物业税‘空转’的经验,房产税评估税基,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
“上海市首先要掌握所有住宅的房主信息,其次还需要确定住宅估值的标准,如何进行测算,以及基本的征税范围,征税的标准、税率以及抵扣标准等。只有等这些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形成了具体的征收方案,上海市也才只是能够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最后由中央政府决定是否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重庆的房产特别消费税是最不靠谱的,因为房产特别消费税肯定是流转税,需要在买卖中缴税,这就违背了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基本性质,税理上是讲不通的;此外,还增加了买房人的负担,搞不好,还有可能变成涨价的因素。上海提出的保有税这个说法是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这句话是被媒体通俗化了,其实房产保有税就是房产税,只不过过去房产税只是对商业地产开征。”
“一所房子,要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比较复杂。如果开征物业税,可以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在一块,在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土地就不用再交使用税了。因此,开征物业税,会对费、税的管理进行重新规范。而房产税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征税,综合配套的进一步改革目标是达不到的。”
“要出台物业税,肯定要先通过人大立法变成法律,虽然从长远看是一个好税种,但是‘远水不解近渴’,开征房产税更为现实。”
“其实当时之所以提出物业税概念,核心是绕开地权的问题,毕竟地面建筑是你的;而没有土地的地面建筑,在香港就叫物业,所以当时就提出要开征物业税。虽然有点不伦不类、怪模怪样,但是准确地表达了这个含义。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开征以及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
“房产税虽属地方税,但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上海能不能开通试点还要视中央统一的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季怀银5月4日透露:“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多项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早开征比晚开征好,但需分步实施而非一蹴而就”。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5月11日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前段时间大家所说的住房保有税、房产消费税都是错误的,并没有这两个税种。根据现有的法律,房产税与物业税有可能启用。不太可能是物业税,有可能是房产税”。
“如果开征房产税,调控力度并不大,不必太恐慌。”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5月1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