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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特别消费税违法必将胎死腹中
2010-04-21 09:16:18住房特别消费税违法必将胎死腹中
住房特别消费税正在挑战法律和公理,真得很“雷人”。全世界都知道住房是投资品而不是消费品,我们重庆市却悍然宣布征收消费税。这真应了重庆市市长大人那句话:“只要肯动脑筋”。但是,我们要问的是,再动脑筋也得符合法律和常识吧?
据报道,4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财政部获悉,重庆“特别房产消费税”方案已获批,国家将在一些城市试点开征个人住房消费税。此次“特别房产消费税”将针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但具体税率如何仍在敲定中。我们不知道这则新闻的真假,因为现在很多消息都是踢乌龙球的。
为什么不征收物业税以特别消费税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称,物业税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才能施行,过程较长,因此以房产消费税形式先在个别高房价城市试点,无论从操作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来看,都比较容易实施。
物业税难以克服公有产权与财产权的内在法理矛盾,于是官员们开始“动脑筋”了,学者们也跟着“动脑筋”了。于是,所谓特别消费税就替代了物业税,但特别消费税同样没有摆脱违法的纠缠。虽然消费税并非什么新税种,但同样应当以法律为准绳的,否者,权力的边界就无限膨胀,肆意以各种高尚的名义扩张,遭殃的是市场经济和共和国的公民。
住房是投资品,而且我们不将房价计入CPI。如果出台了住房特别消费税,就等于承认房价不计入CPI的错误,如果不承认住房是消费品,那么,住房特别消费税就是一个拍脑袋动脑筋的馊主意。
高房价已经成为全民公敌,各种主意纷沓而至,有的提到很好,就是按着最简单最为常识的供需关系来解决,但有的就是馊主意。比如物业税就是遇到财产税性质与房屋土地公有性质的矛盾,比如住房特别消费税就是犯了最基本的常识错误和法律错误,征税是个严肃的事情,关系到天下财富的配置,岂能拍脑袋来决定。
住房是投资品,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套原则。第一,住房无论是买的还是建的,都是固定资产,无论是自住的,还是出租的,也都是固定资产投资范围。联合国制定的《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明确规定:包括用作住户主要住所的船舶、驳船、活动房屋和大篷车在内的一切住宅,以及汽车库等任何与住宅有关的构筑物都是固定资产。
第二,出租和自住都属于消费。自有住房者作为从事他们自己最终消费的住房服务生产的企业主处理,所以住房不是耐用消费品。个人的住房消费是当住房用于居民居住时,租住的租金计入承租人的消费支出;如果是自住的,比照相应市场(租金)价格,以虚拟房租形式计入房屋所有人的最终消费。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住房特别消费税本想规避立法程序,结果还是陷入了住房不是消费品的陷阱里,对不属于消费品的住房征收消费税,如果定下来是该修改CPI、法律、修改国际通行的标准,还是该否定住房特别消费税呢?如果按着正常的思维,可以预见的是,住房消费税必然胎死腹中,如果不是这样,那倒是天下奇闻了。
还有所谓的房地产保有税,据说也在制定,什么是保有税,实际上还是物业税的一种,也是财产税的一种,还是遇到那个问题:既然是土地公有,七十年后房屋还不知道归谁呢?怎么能征收物业税或者什么保有税。
行政权力征税,首先自己要合法合理,才能要求纳税人合法纳税,自己都带头不遵守法律,还能指望出台之后老百姓诚心纳税吗?但愿像所谓的“住房特别消费税”“房地产保有税”这种荒唐的“动脑筋”少一点,才是国民之福。高房价从来不是权力越权的理由,治理高房价必需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增加供给,规范市场秩序来解决,必需改变现行的重税主义和土地财政推高房价的多种基础,必需面对现实,而不是凭空堂吉诃德大战风车。
决策者的利益集团面目,从这一轮复一轮的政策取向中自我描画得越来越清晰。四个字:与民争利!
没法抛弃公有制意识形态遮羞布,钱还得拼命划拉,就这样打左灯向右转,何年何月是个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