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文
“遏制住房投资性需求”的提法是错误的
2010-02-04 09:15:42
一、所有购置商品住宅的行为都是投资行为。
无论你购买的是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还是有政府福利补贴、财政补贴的经济适用房、重大工程配套用房,甚至你只是购买了一套自住用途的商品住宅,其经济行为都是投资行为。当然也有购房行为的另一面,即消费行为。对纯粹住房消费者来讲,不含有投资性质的住宅使用行为,只有是租赁房屋的使用行为。
二、所有购置商品住宅的行为都是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
我们的住房制度改革就是认准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应该通过建立市场化、商品化的主渠道的办法去解决我国城市的住房问题,应该将城镇居民支出结构中的住房支出结构,提升到合理比重。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公积金、提租给补贴、买房给优惠、在劳动者工资收入结构中提高住房补贴比重等办法,以使城镇居民自住其力。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各个城市包括上海市,城镇居民到现在有80-85%的家庭户购置了商品住宅,拥有了产权房屋。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使我国城镇老百姓家庭财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投资商品住宅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的。
我国有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是明确保障我国公民投资商品住宅权益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增加我国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支持并保障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国内投资,其中也包括投资商品住宅。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央企,也在中国各地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进行产业投资,其中也包括投资商品房和商品住宅。我国政府也允许、鼓励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到海外进行投资,其中也包括投资外国的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同时还要求我国海外投资者尊重投资国的法律法规。
四、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保护住房投资性需求(行为),打击住房投机性需求(行为)”。
尽管投机性住房需求和住房投资性需求有的时候、有的场合难以划清,在实行保护和打击的时候存在模糊地带和界限不清的情况。但在经济学上,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还是存在大体界限的(这种大体界限在这里就不详细陈述了)。但是我们绝不能够因此而不分投机性和投资性需求的差别,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起打击,一盆水都倒掉。实践将证明,在没有弄清楚投机性和投资性需求差别的时候,任何政策行为都是宣示性的,都是不切实际的。
五、拥有两套住宅、三套住宅,完全为家庭自用,只要按章交税,并不违法,也不应被遏制。
现在很多富裕起来的中国城镇居民,包括上海市的城镇居民,一套房在市区,一套房在郊区,完全自主自用;一套房自家住,一套房出租聊补家庭收入。都应视作正常合理现象,都应受到政策法律保护。
阅读(1192) | 评论(7) | 收藏(0) | 推荐(5) | 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