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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改变“二房东”的传统旧习
2009-12-03 12:58:41何谓“二房东”:自己不是房屋财产的所有者,而仅是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但是房屋使用权利人却能够自说自话地将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并从中收取租金利差。
上海人具有当“二房东”的历史传统,源自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那时的上海滩。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高度的管制性特征和高度的房源匮乏,“二房东”一度几乎在上海消失。在改革开放年代,由于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上海公有非居住用房和公有居住用房,不思改革进取,不做租金相应向上的调整,长期维持福利性低租金,孕育了一大批享受着公有非居住用房、公有居住用房使用权的单位和市民,交着根本不能够维持公有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简单再生产的、远离市场租金水平的低租金。其中更有甚者转租牟利。致使吞食国家财产利益的“二房东”产生了一大批。
上海公有非居住用房和公有居住用房租金的上调问题,是一个非常必要而又已经严重滞后缺乏研究的大问题。再不研究并做出相应决策,将给上海公房和公房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影响。
上海公房,不论是居住的还是非居住的,都是国家财产。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上海,这类国家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是高企的。因此这类国家资产也是需要保护而不能够任意流失的。巨额的公有财产需要投入等比例的维护管理费用和获得相应的税利,监管者不能失职。
一定要将公有非居住用房和公有居住用房的维修费用、管理成本、折旧、税费、利润、保险等成本构成,做一个全新的调查和总结。这部分调研内容是未来行政决策的核心和根基。
上海公有非居住用房和公有居住用房租金,由于多年未调整,不能指望能够一次性的调整到位,要有租房者“可承受负担”原则,要有“逐步到位”的原则,要有“区别对待”的原则。
上海不是需要一个一次性的公有非居住用房调整的研究,而是需要建立一个随着经济和收入的增长,有一个公有非居住用房和公有居住用房租金调整的合理目标,有一个能够相应自动作出租金调整的实用机制。
对于大量存在的占有公有非居住用房,同时自己不使用而充当“二房东”的现象,要研究制定施压、限制、重税、回收、区别对待和分步走等对策措施。目标要成为政府法规和地方立法,理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资产收益的正常关系。
不仅仅是上海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需要进行向上调整研究,上海公有居住用房租金同样需要进行向上调整研究。上海公有居住用房目前的租金水平同样是福利性的、严重滞后的、财产关系混乱的、家大业大粗放管理式的、不思改革进取的、回避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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