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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入法争战

2012-08-31 13:38:36

据中国房地产2012.8.27报道

已经通过初审、刚刚结束一轮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依然争议不断,历时3年多的基金法修订进程也再生变故。

引发变故与行业敏感的正是该草案中的第171条。其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意味着,一旦成行,过万家PE(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家发改委之外,还将迎来中国证监会这个新监管主家,进入多重监管局面。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草案在PE圈内引起不小的波澜。

“PE行业几年混战下来,呼吁立法的声音一直都有,当前是由国家发改委监管。其实谁监管都无所谓,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将来的监管内容与力度。深圳一家私募投资集团的执行董事告诉本报记者,当前PE行业景气度已大不如前,倘若多头监管或过度监管,会进一步影响行业的生存活力。

受此影响,8月上旬,已经有中国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北京市创业投资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等25家股权和创投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联名建议书,认为不应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争议对立25家行业协会反对把PE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理由,是PE和证券基金有区别,应该分开立法。

创投投资的是非上市的工商凭证,未上市公司股权不是股票。在月初的第二届创投峰会上,深圳创业投资公会会长王守仁直言,修订草案中的证券定义并不合理。

在这一否定基础上,上述联名建议书更是直陈,此举既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也不利于创业创新事业的发展。

但这仅是反对的声音。入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推动者则认为,PE同样属于基金。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应纳入证券这一概念范畴,PE应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前《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近日发表署名文章称,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公募与私募基金除在资金募集与信息披露上有较大区别外,就投资操作而言并无太大差别。在他看来,发改委的备案制仅能引导投向,但对资金的募集、投资者利益保护都无约束,而这正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效力所在。

赞成统一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也强调,“25家协会提出单独立法的可行性不高,PE要单独立法,立项都需要很久。错过了这次立法机会,可能会对这个行业造成不利影响。部门博弈两种观点的分庭抗礼,尤其是看似从下到上的联合上书,无疑使历经数年的基金法修订再生波澜。而在部分人士看来,争议的本质还是在于监管之争。

很难说这次的争论背后没有部门利益之争。前述执行董事认为,此次草案对PE的监管扩张,无疑会对发改委的既有监管地位形成挑战。

实际上,两个部门在PE监管权上的较劲并非首次。发改委与证监会对私募创投的监管权争夺已经拉扯了很长时间。

“2008年,中央曾指示由发改委引导创投产业的发展与制度建设,这也就形成了由发改委监管PE的初始依据。但这几年来PE发展却一直游离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之外。前述执行董事称,PE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但其法律地位却一直模糊不清,监管架构也很不完整,目前主要依靠行业自律。

这正是证监会向PE监管扩张的合理背景。20111月,启动了1年半的基金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征求意见稿出炉并向业内下发,并将未上市公司股权纳入证券范围。

随即,当年2月,发改委首次出台了关于PE的监管文件,推进备案制度,进行PE行业的监管确权。

两个部门对于PE监管都想确权,发改委也曾经起草了一个PE的立法草案,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达成。不管由谁监管,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还是更关心自身的生存环境,不要因为一个新的界定便导致令出多门、多头受管,给行业与投资者带来不稳定的预期。前述执行董事担忧道。

市场担忧这种担忧很具有代表性。

放到一个框架下,会让PE的门槛更加透明,避免非法集资等情况,但私募与公募在流动性、投资标的、激励、风控机制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难免有人会担心游戏规则改变,影响行业发展。兴创资本的项目经理也同样担忧多头管控带来行业变故。

目前看来,监管部门至少还有几点需要向市场明确,一是发改委与证监会如何确权与过渡;二是如何兼顾一、二级市场基金在投资理念、技术操作及生存方面的差异,行业还需要相关的立法、监管细节。该经理分析。

此外,包括前述执行董事在内,也有观点认为,几年发展下来,PE行业在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几个主要环节已经自律得不错。前两年的PE热潮,引发了很多空头PE,非法集资,为此发改委也下发了比较严格的备案制度,PE的私募性质决定了其是一个自律性比较强的行业,我们还是希望淡化管制,不要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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