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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信托之盟再受限

2011-12-30 09:17:48

据中国房地产报2011.12.19报道

 

一纸奉行“打通原则”的PE行业新规,使地产PE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密切合作陡生变数。

   

    1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将PE强制备案制推向全国,并首次明确集合信托、合伙企业充当LP的(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除外),应“核查最终自然人和机构法人是否合格,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想着用集合信托做单个LP肯定是行不通了。未来的合作还要再想其他模式。”一位地产私募管理人士坦言,伴随着监管政策在PE募资方式、风险控制、备案管理等各环节的逐一明确,部分过分依托信托渠道募集资金的PE将难逃被洗牌结局。

 

    “作为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监管部门此举意在规范行业发展,堵塞非法集资漏洞。”河山资本总裁曹少山认为,行业初期的发展阵痛无可避免,而行业从业自身也要加强自律性,“从行业者的规范、健康发展来说,新规并非坏事,但具体的监管落实估计还要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 

 

    监管升级

 

    随着上一轮的传统货币融资渠道紧缩,尤其是在资金需求更为迫切的地产领域,当包括银行信贷、资本市场、信托等融资渠道一一关闭之后,“监管宽松”一度成为了PE行情爆发的宣传语。

 

    日前,中国基金追踪服务公司清科的调研显示,今年三季度,共有61只、95.44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打破了单季募集基金数量的最高纪录;其中,房地产行业投资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案例数量上都名列榜首。

 

    全行业PE行情的快速发展,这正是此次《通知》发布不可忽视的宏观背景。而实际上,此次《通知》的推出也可谓酝酿已久。

 

    早在2008年,国家发改委便表示只有经过有条件备案的PE,才可募集资金,并在完成资金募集后,正式在发改委备案。

 

    但这种空头背书因为制度缺陷,不久就被暂停。直到2011年初,国家发改委下发《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下称“253号文”),在试点地区试行PE强制备案,PE的监管纳入工作才再次重启。

 

    此次的《通知》,正是在“253号文”基础上的再次推进。一方面,《通知》将备案制推广至全国,要求注册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PE必须到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低于5亿元的,则在省级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备案。

 

    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在将备案制推广到全国的同时,也进一步在PE资金的募集上进行了严格监管。

 

    相较“253号文”,《通知》中最显著的监管升级,便是首次对包括集合信托、有限合伙制模式下的投资者核审使用了“打通、穿透原则”,明确强调要“核查到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这意味着,有限合伙制PE通过集合信托规避投资门槛与投资人数限制的路径已经失效。”中信信托一位产品经理分析,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PE,应由2~50名合格合伙人组成。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也在备案制里被建议为不低于1000万元。

 

    “监管部门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实际上也符合了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特点,但由于缺乏充分的募集渠道,再加上当前市场普遍存在圈钱冲动,有相当的私募基金就盯上了信托渠道。”在中信信托产品经理看来,信托渠道好处多多,既可以规避50人限制,又可以摊薄1000万元的进入门槛。

 

    金融创新之后,PE行业的迅速扩张中,难免会有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情况的增加,今年以来,便陆陆续续有区域爆出非法集资案例,如今回顾,在业内人士观点中,恰是这些非法案例的增加引起了国家发改委的注意。

 

    “这种变相的降低投资者门槛,除了有非法集资嫌疑外,同时由于大量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进入,也增加了GP风控难度与运营成本。”曹少山表示,这显然是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

 

    合作受限

 

    这无疑对当下地产行业方兴未艾的“有限合伙+信托”合作创新迎头兜了一盆冷水。

 

    由于资金需求量大,不少地产PE都采取了上述合作模式。下半年以来,无论是开发商主导的PE,还是独立第三方主导的PE,集合信托的身影都时有浮现。

 

    一位独立第三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透露,其管理的首只地产PE便是通过信托渠道募集。“规模6亿元。但我们二期的基金募集并没有通过信托渠道。”该管理人表示,由于新进的基金管理公司缺乏品牌、业绩、人脉,多数都会在首次募集时求助信托渠道。

 

    与此同时,信托渠道的投资避税功能,也成为PE在圈钱过程中选择信托渠道,进而讨好投资者的有力招牌。诸如金地集团旗下稳盛基金的多只PE产品,都有信托渠道的参与募集。

 

    “随着打通原则的实施,这类PE模式实际上已经接近堵死。”该基金管理人甚至认为,一些严重依赖信托渠道的地产PE还将面临行业洗牌风险。

 

 

    “尽管个别符合条件的母基金依然可以充当单个LP,不在打通范围之内,但拥有成立母基金能力的信托公司并不多。并且,如何界定母基金,监管层在规模、投资等方面也有其标准。”中信信托人士认为《通知》的新规,绝非简单的多层次结构设计便可规避。

 

    同样不乐观的是,曹少山预计,“尽管地方在招商引资上普遍存在冲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国家发改委明确监管制度、权则之后,地方能够自行放宽备案。”

 

    但曹少山也同时表示,目前在对合作模式的拆包还原以及如何穿透、打通上,还没有相关细则,还有赖于进一步的细则出台。“监管层并没有禁止PE与信托之间的合作,接下的合作肯定是朝向合规的创新,双方也依然存在合作基础,比如,信托公司为PE提供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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