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收藏博客 | 豪宅博客
    个人资料
  • 姓名:叶檀豪宅专家
  • 博客等级:16
  • 博客积分:663362
  • 博客访问:703835
    博客标签

我的好友
  • 博文

叶檀:中国卖地收入21年高达6732倍不奇怪

2011-09-29 11:54:25

2011-9-29 新京报

    21年的时间,中国土地价款增幅高达6732倍。

 

    清华大学管清友先生取材于1989年-2010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等官方统计数据,得出中国土地价款增幅的结论:从1989年的4.47亿元,到2010年的30108.93亿元,21年间土地成交价款增幅达到6732倍,年均上升320.57倍。

 

    可以想像公众面对这个数字的惊诧与愤怒。

 

    这样的天文数据并不奇怪。首先,土地是中国最重要的资源,由于土地国有制,资源的分配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通过土地配置,财富的分配权集中到了政府手里;其次,地价款增幅达到6732倍,并不意味着土地价格也相应地上升了相同的倍数——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达2.7万亿元,较前一年增加69.4%;去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71%,比上一年增加22.2个百分点。相同的地块,土地每年上升幅度在50%以内,土地已经过了最高的溢价周期;第三,土地价款的上升除了地价上升之外,也因为土地财政模式被当作缓解地方财政难的良方,迅速推广到了全国;第四,土地溢价的最大受溢者是掌握土地配置权的地方政府,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于一身,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力拍卖土地、推高地价。

 

    一味痛批土地财政是思维的懈怠。我们必须追问的是以下两个问题,土地财政横行20年有没有合理性?有什么其他财政收入能够解决如此之高的卖地收入?找不到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就找不到解药。

 

    必须承认,在目前的体制下,土地财政有其合理性。

 

    一方面,在21年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半计划、半市场经济的转型,转型过程支付了巨大的成本,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靠土地财政支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地方投资公司的实际拥有人,是地方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政府是市场的深度参与者。

 

    只要体制不变,地方政府是市场参与者,是投资家,是国企赢利的拥有者也是国企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地方政府就会维持目前的资源溢价。在土地溢价下降之后,地方政府将追捧煤矿、有色金属、甚至水资源等,能够归地方财政的一切资源都在上涨的范围之内,所谓按下葫芦浮起瓢。逐渐剥离地方政府的大地主、大投资家、大矿主、大实业家种种身份,资源价格才能摆脱狂燥,进入正常发展轨道。

 

    是否能够取代土地财政的其他收入来源?答案是悲观的。我们找不到另一种各地都有的大宗商品,能够在短时间内取代土地收入,我们更找不到能够取代土地财政的税收收入,被寄予厚望的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预计一年征收额不过数亿元,与千亿、万亿级别的土地收入,不可同日而语。

 

    再难,也得改革,否则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无解。换一个角度看,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既然地方政府拥有土地财政是为了地方基建、地方国企转型,最好的办法是把地方基建公司、地方国企等资产,出售给民间投资者。这是陷入债务危机的希腊、意大利等国采取的方式,在出售资产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剥离了债务,恢复了守夜人的身份,还度过了土地收入下降的燃眉之急。

 

    地方政府不可能一夜之间转变身份,过度办法是逐步降低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投资效率上来,新增的投资与基建等,放手交给民间企业实行。此时,房产税等税种有足够的时间弥补地方财政漏洞。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凡是社会无法承担的高昂成本,都是需要改革的。土地财政就到了不改不行的关键时候,公众已经无法承担高昂的成本。  

阅读(901) | 评论(1) | 收藏(0) | 推荐(0) | 举报

萧文:2011-10-28 11:30:48
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受法院委托,定于2011年11月8日(星期二)14:00在上海中山北路2088号4楼拍卖厅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开通网络同步竞价)【】中为保证金额(元)。

一、 拍卖标的:上海市湖南路565弄“兰庭”8号801室住宅建面380.14㎡;另带地下车位两个,建面各为54.15㎡【400万】;

二、 竞买看样:即日起凭身份证至本司开具预约看样单。

第一次看房时间安排在2011年10月28日下午2点,有意竞买者可直接去实地看房


三、 咨询电话: 08:30-11:30 12:30-17:00, 62039812-800、32031293、52913611。

四、 注意事项:竞买者须于拍卖日前一日凭有效证件办理竞买登记并交付保证金,用票据支付的保证金须在办理登记前到账;网上竞买人另需办理网上注册、签署网络竞价文件;一个号牌仅可竞买一个标的并限两人入场;房产标的的合法承租人在同等竞买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参与竞买登记,则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 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000号13层 邮编:200063 邮箱:br@ciac.cn 网址:www.ciac.cn(上海地铁三、四号线镇坪路站下车即到)

六、 拍卖原因:上海市湖南路565弄8号楼801室房屋产权人因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以拍卖形式将业主所拥有的住宅进行拍卖变现,所得拍卖价款用以清偿业主的债务.
由于是司法强制拍卖,若第一次拍卖不成交,法院将降价拍卖(一般每次拍卖降价不超过前次拍卖底价的20%)。
该房屋在2011年10月14日已经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3500万,但流拍;11月8日将进行第二次拍卖。

七、司法拍卖中的住宅标的是否受限购令影响?
房地产交易中心答复,司法拍卖不受限购令影响,最终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后,法院将解除对拍卖标的房屋的查封,注销原业主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向买受人出具民事执行裁定书,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出具协助执助通知书,将拍卖标的房屋登记于买受人名下。
司法拍卖中的住宅交易过户,是凭法院出具的法院文书进行交易过户,是区别于买方从开发商购一手商品住宅(执行限购令),也区别于从房产中介或个人购进二手住宅(执行限购令)。

八、司法拍卖中的住宅标的是受须作房产税征免认定?
必须作房产税征免认定,房产税认定流程与其他商品住房一样,没有任何区别。

九、 上、下家的税费是多少,应由谁来承担?
上下家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据此,买家只需要承担契税及交易手续费

十、 下家除承担拍卖价款和下家税费外,还应承担其余哪些费用。
下家除承担拍卖价款外,还应承担支付给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执行最高法院标准。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十一、 该房屋介绍:兰庭所处的兴国路湖南路、毗邻繁华热闹的淮海路、徐家汇、是上海市中心闹中取静的优越区位、同时也是上海传统的高档住宅区。周围环绕兴国宾馆、湖南别墅、永福别墅、丁香花园、丁香别墅等著名的老洋房、充满着浓郁的法国风情。珍贵的地理位置、馥郁人文沉淀、是国际友人、海外华侨、政界要人所珍爱的高贵区域。

十二、司法拍卖房屋的优势:
一、司法拍卖房屋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成交价;
二、 本次属司法拍卖,凭法律文书过户,不限购(上海户籍拥有2套及以上住宅的,非上海户籍拥有1套及以上的住宅的家庭均可购买)

  • 发评论
  • 登录 | 注册
  • 最少5个汉字。请勿发表色情、反动的内容或广告,谢谢合作。
    • 请选择表情
    • 真棒
    • 我生气了
    • 我酷吧
    • 微笑
    • 热吻
    • 好害羞
    • 翻白眼
    • 悲伤
    • 抓狂
    • 疑问
    • 窃笑
    • 惊讶
    • 鬼脸
    • 大笑
    • 呲牙
    • 闭嘴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豪宅之家的观点或立场。
    copyright (c) 2004 haozhai.cn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豪宅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