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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下注”谨防六种误区:忽视前期法律尽职调查
2011-08-17 08:48:04
2011-8-9 上海证券报 某些创投基金对前期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对企业投资后发现重大法律和财务瑕疵,甚至是虚假业绩,而难以退出和脱身。 创业板的推出造就的财富效应,促使中国创投行业越发火爆,甚至有人说是PE满天飞,VC满地跑。但正如我们看到的情况,创业投资行业,也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而如何在众多的创业企业中修炼出一双慧眼,警惕各种陷阱,而选择并成功地投资真正的创新企业,本文试图对目前创业投资中存在的一些误区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期启迪思维,共享智慧。 第一种现象:某些创投基金对前期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对企业投资后发现重大法律和财务瑕疵,甚至是虚假业绩,而难以退出和脱身。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市盈率的居高不下,PRE-IPO的项目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时候也能以十几倍甚至二三十倍的市盈率达成投资协议,具有一定的上市可能性的企业也能以一个较高的市盈率引进战略投资。但其实很多企业在历史上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如原始出资的瑕疵;实收资本代持的瑕疵;实际控制人变动的瑕疵;偷税漏税等重大违规违法的瑕疵;更有甚者,为了吸引投资者的巨额资金,不惜造假欺骗,道德风险的案例屡屡发生。 第二种现象:PE、VC在被投资企业的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与未来的商业前景、获利能力、商业模式之间,经常会出现重视后者而轻视前者的情况。这样做的后果是:被投资企业后期规范难度大,形成上市时的重大瑕疵,甚至是致命性问题,企业无法上市,只能转为以投资回报为主。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很多企业,其原始发展过程中有浓郁的中国民营企业的特色,现金收支是企业收支的主要形式,主要经营活动缺少轨迹记录和可验证性,部分收入在账面记录,部分收入形成账外收入,少缴或不缴税款。这些情况在公司引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律师的时候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对上市造成致命的障碍,而这个时候却已经悔之晚矣。 第三种现象:创投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以及除财务之外的资源支持方面不够,仅是财务投资人,而没有能做到战略投资人(这儿的战略,更多包括了在公司管制、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市场资源等多方面的支持)。 第四种现象:创投重视市盈率指标,轻视如净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评价被投资企业的状况,没有形成适应不同行业的指标体系,凭借感觉和感性认识较多,理性和科学性评价不足。 第五种现象:创投对一些新兴的行业及新型的商业模式如何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缺少足够的专业认识,而仅从现金流等指标去分析判断,导致企业后期经营成果并不能如愿,或难以达到上市条件。 第六种现象:创投对于被投资企业未来上市地的选择,决定了投资企业的架构和模式调整,而由于时间推移,市场情况的变化,如在后期变更上市地,转身和掉头的成本非常大,这种情况在医药生产行业等需要国家行政许可及管理要求严格的行业表现尤其明显。 市场是变化多端的,企业的业态也是多种多样,对于财务及财务指标的重视及科学的分析利用,虽然不一定能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出最优质的投资对象,但一定可以避免盲目而狂热的投资,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