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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遭租客“毁容” 房东怒诉获赔
2011-07-07 09:28:442008年,在上海浦东打工的陈某租住刘某某的新装修房屋,租期两年。2010年,在解除合同当天,刘某某发现房屋已被陈某住“毁容”了:客厅及卧室的墙面脱落、厨卫地板被水浸泡变形、防盗门门锁槽松动破损、卫生间窗户玻璃碎裂。刘某某要求陈某予以赔偿,但陈某在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搬走了。
房东刘某某一怒之下找到律师,拟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房屋损失。律师在走访调查中获知,陈某在租住期间,经常有朋友来租住屋内聚会,聚会时还发生了吵闹、打架等情况。有的邻居因难忍他们而用石头砸坏其防盗门。
房东刘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在抵扣陈某1000元住房押金后,再行赔偿其房屋维修损失及水电气费用共计12085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屋设施损坏的维修义务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刘某某与陈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约定了由承租方负责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损害赔偿义务,故陈某应当赔偿房屋维修的合理损失费用。故法院判决抵扣陈某1000元住房押金,并赔偿房屋财产损失等共计9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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