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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旭:清华6000套分房很疯狂、很恶劣

2011-06-13 10:40:19

最近,清华大学福利化分房一事,引发围观和争议。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此前曾豪情满怀的宣布:将在百年校庆后给教师大规模分房,十年之内应该不会再发愁教职工的住房问题了,教师将以市场价的1/3-1/2购房;当前,首批1000套已建成将分给教师,另外还有5000套的建房计划。

人们关注的焦点有四个:一是6000套这一数字非常扎眼;二是价格优惠度之大让人“眼红嫉妒恨”;三是校长这么高调的公开宣布,且和风光无限、牛逼滔天的百年校庆联系在一起;四是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国家住房分配政策的行为。总而言之,这是一件不合规、且高调的大事件,人人有权关注之、批判之。

不过,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却认为这事完全符合政策。那么,界定此事是否合规,是所有评判的前提。有必要回顾一下近些年关于集资房政策的演变。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讲得明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允许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006年《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确: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2007年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上述几个政策,基本上可以为清华大学6000套分房行为“定罪”。“罪状”有四。其一,清华绝大部分教职员工的收入线、财产线肯定超过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标准,他们没有资格购买作为经济适用房组成部分的集资房。其二,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套型面积为60平米左右,我们尚不清楚已经分配的1000套和拟将建设的5000套的户型情况,不过超标的可能性极大,因为这是机关事业单位集资房的共性。其三,据说土地是2003年海淀区划拨的,当时政府允许清华建集资房,这属历史遗留问题,似乎无可厚非,但2006年《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已经严令违规者应停止项目运作。其四,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上海等地已开始推行政府与购房者共享产权(比如3:7)的科学做法,而清华集资房属全产权性质(且市场价高达4万元/平米),亦无五年内限售、禁止出租等要求。

这一事件的影响是恶劣的。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一直艰难的与各种违法建房、福利分房行为做斗争。清华大华,是值得所有中国人尊敬的一所学府,但这并不代表他可以不受国家法规法律的约束。如果清华大学可以这样大肆大建低价集资房,那么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凭什么不能?按此逻辑推理,则中国需要第二次房改,也即重走历史回头路,有权、有势、有名、有地、有钱的机关、事业单位、央企等皆可自由集资建房。

这种行为实在纵容不得。不仅有远虑,而且有近忧。今年国家计划新建1000万套保障房,各地为了完成艰巨的任务,鼓励园区、央企、国企、高校等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房(主要是单位租赁房)。不过政策“口子”一开,集资房之风有抬头现象,尤其部分有钱有地的央企。因此,对于清华大规模分房之事,必须进行调查、干预、制止,并分类处理:对于少数确实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教职工,可以按经济适用房要求建设、分配集资房,对于不符合但存在临时性住房困难的年轻人,则可建设一批宿舍型、小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这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刊发于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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