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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治房卫生捐

2011-06-09 15:19:37

《中国经营报》于2011528日发表“民国治房卫生捐”,全文如下: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一份文件,该文件由住建部等16个部委拟定,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针对城市面临的“垃圾围城”问题提出了某些解决方案,其中一个方案就是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让制造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费用,缴纳多少,根据制造生活垃圾的数量、处理垃圾的成本和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来定。

 

问题是,怎么来确定我们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甚至每个人究竟制造了多少生活垃圾呢?需要雇很多人堵在楼梯口,挨个给每家每户拎出来的垃圾袋称重吗?这个工作量会有多大?如果为省事儿,以小区为单位,只计算小区里每天运往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数量,然后再分摊到每家每户的头上,是否又失去了用差别收费来减少污染的意义了呢?

 

事实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国外不是没有先例,旧中国也不是没有教训。人家国外是怎么做的,我完全外行,不敢妄言,下面说说民国时期是怎么做的。

 

1934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一项文件,规定卫生捐按住房的等级和数量收取。当时市政府把住房分四等:草房、灰房、瓦房和楼房。草房就是茅草屋,也包括用铅皮、木板、土坯搭建的简易房;灰房是平顶的,屋顶用洋灰抹面,现在叫平房;瓦房主要指四合院;楼房即小洋楼,这种新式建筑当时在上海、广州、青岛、汉口乃至天津等城市到处都是,在北京却相当稀少,被视为最牛的住房,非有钱人不能享用。

 

当时规定,每间草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15元(银元,下同),每间灰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3元,每间瓦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45元,每间楼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8元。

 

那时候各大城市都在征收“房捐”,也就是我们今天正在酝酿的房产税,北京的房捐跟卫生捐一样,也是按房屋的等级和数量收的,草房每间每月缴多少房捐,灰房每间每月缴多少房捐,乃至楼房每间每月缴多少房捐,都有明确规定。鉴于此,政府上门去收房捐的时候,捎带着把卫生捐也一块儿收了,所以有时候业主们会把卫生捐也归到房捐里头,统称房捐。

 

民国短短几十年,北京的政权几经变换,北洋时期有北洋的一套征税办法,国民政府时期有国民政府的一套征税办法,日伪时期有日伪的一套征税办法,有时候不征卫生捐,只征房捐,有时候不但要征房捐和卫生捐,还有消防捐、公益捐、门牌费、贫民教养费等等名目,历史教科书上说那个时代“苛捐杂税”,是很贴切的。

 

1933年,杭州市政府也出台了一个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这个办法跟北京的类似,但不是按房屋等级和数量收,而是按房租高低来收。

 

比如说,一家商铺,每月租金如果在5元以上、10元以下,那么店老板要缴0.15元(也是每月缴一次);如果月租在10元以上20元以下,店老板要缴0.3元;月租在20元以上30元以下,缴0.45元;月租30元以上50元以下,缴0.8元;月租50元以上,缴1元。而如果月租在5元以下的,不用缴费。

 

有朋友问:如果人家店老板是用自己的房子营业,没有租金怎么办?好办,政府按照周边商铺的房租水平,替他定一个租金标准。

 

还有朋友问:那如果租户为了少缴费,跟房东串通好,故意隐瞒租金标准呢?譬如说,小明租小红的房子,本来每月付给小红8块大洋的租金,应缴0.15元的垃圾处理费,可他对税务稽查员说:“我每月只付3块大洋的房租,按照规定,不用缴垃圾处理费的,不信你问房东去。”像这样偷逃垃圾处理费的朋友,还真不是没有,政府的应对措施是这样的:

 

如果业主或租户报出的租金标准明显比行情低得多,政府就有权按照这个自报的租金标准来强租你的房子,然后再转手租出去。这一招儿很高明,值得现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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