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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一价 一厢情愿

2011-03-29 18:31:13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称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进行明码标价,即“一房一标”。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要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近年来,中国楼市乱象丛生,而触动购房者眼球的房价更是信息不对称(如标价混乱,以至于价格欺诈等问题频频发生。现有“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进行明码标价(即‘一房一价’)”。名曰防止开发商哄抬房价。此大而化之的“规定”,对楼市调控起效如何?其出台的背后又有何酝酿?且听笔者说之。

先来说,这“一房一价”的过往史

追溯“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历史,可早自2002年。即上海规定自元旦起施行《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中,便有“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应当明码标价,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示价格”之条款。而在年末,广州也出台了《房地产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其规定为:“房地产经营者提供房屋买卖、有偿转让、租赁和服务,应采用价目表(册)或价目牌(附式样)的方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应当明码标价,并按房号逐一标示房屋价格。明码标价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售房屋名称、坐落位置、建筑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公用分摊面积、单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总额等内容。”

转年,马鞍山和福州相继实施了“一房一价”。再转年,济南也实行了“一房一价”之规定。继而,在2007除福州再次(由五部门联合发布)实行一房一标价制度外,还有南京和扬州也采取商品房“一房一价”的措施。但在2008年,实行“一房一价”的城市,却突然取消了“一房一价”的措施。为何?笔者不说,您也自明,那便是“救市”尔!

这来也匆匆,去也忡忡的“一房一价”再次现身时,便是在2010年了。因2010年4月,住建部下发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随后,北京、厦门、济南等地相继出台相关方案。

在温总理再三表示“有信心”让高企的房价回归合理价位下,二会后,“一房一价”再一次登台。只不过,此次将其登台的主角由“住建部”换成了“发改委”。

那么,商品房的定价权(管辖权),究竟应由谁来出台规定?或究竟应由谁说了算?

再来说,这“一房一价”的定价权

据我国《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八条(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等条款的相关规定。就楼市来说,政府可对“保障房”采取指导价,而对于商品房,政府用市场调节价为适。

当然,对于作为百姓衣食住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商品房,政府是否可以直接行政干预规范其价格?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问题是这“规范”是否来得晚了些?或是说,这早该“规范”的“规范”政府早干嘛去了? 

而这“来而去之,复而重来”的“一房一价”之“错施”,虽在全国多有实行,却未见成功之先例。故,有人说,仅“一房一价”就想房价下降,简直是天方夜谭。笔者闻之,想到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所言:“商品的价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对于“一房一价”的再次出台,更是引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一房一价’,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实行,实践已经证明了政策的无效,为何还要在全国推行?”的质疑声。

也来说,这“一房一价”的利与弊

就在“这‘一房一价’将一些楼盘‘一月一价’,甚至‘一日一价’成为历史”的赞誉声中,却也引来业界人士的质疑。如,业界精英们发出的:“一房一价”不能扼制高房价、“一房一价”是没必要打的调控牌、“一房一价”其意义不大、“一房一价”或成为一道“虚令”等理性的质疑。而业界大佬任志强先生,更是炮打“一房一价”其懒政之要害。

对此行政干预之“错施”,笔者认为:一是,酝酿已久重新登台的“一房一价”其厉害之处,便是“要求开发商一次性的公开所有房源”。但作为不是开发商的“开罚上”,又怎知开发商这很难做到(因其分期开发、分期定销);二是,其规定“应当(笔者注,此用词很值得回味)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之条款,很易被开发商化解(如,高价申报打折卖房);三是,这种“限高不限低”的做法看似合情合理,却给房企打开了方便之门;四是,对普通百姓而言,是不是明码标价,与其是否买得起房关系不大,更与彻底解决住房难的社会问题无关。

诚然,政府本非为控房价而推行“一房一价”相关规定,也可谓善举。为何?因“一房一价”虽对遏制房价上涨作用不太大(如,去年上海、南京均实行了“一房一价”,但其房价涨幅分别为19.6%和29.6%),但其确可使房价信息透明化,让购房者明白消费而减少纠纷。同时,也能遏制一些“捂盘惜售”和随意哄抬房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多年来,政府出台楼市调控措施,实多为一厢情愿。当下的楼市,犹如成长中的孩子,在政府将宠惯后再行遏制,其逆反心理必会反弹。而多年来,为什么没有一家实行,关键是缺少了监管。而此时,再出台非新鲜事物、像雾像雨又像风的“一房一价”,可说是借机为“迟到”的措施弥补以往过错。同时,也能安抚一下百姓对坐地涨价或抬高房价之怨情。

如要真治理中国内地楼市之诟病,就必须诊治其病的主体(即政府,如土地财政),若楼市调控再行如此这般“错施”(仅规定“明码标价”,未限定“成本利润”),或逼开发商给房价“注水”(抬高申报),即将“明码标价”成“明码高价”,届时房价貌似降了,实则为掩耳盗铃。若再行如此这般一厢情愿之“错施”,又怎能避开地方政府的“潜规则”和打折落实,以及有意无意疏于监管。是否,这楼市调控,也需要“调控”了!

最后,用业界某大佬所言作为结束:“政府批复的‘一房一价’(房价都是政府给定的),要再说房价高,就跟开发商没有关系了”(其言外之意,是出了问题就谁决定谁承担后果)。

  

注:一房一价,是指开发商必须“明码标价”,公示其每套房产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包括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销售单价、总价等具体情况)。公示后不得擅自上调(新房的销售价格不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销售)。

 

 

 

标签:楼市 房价 调控 政策 一房一价 新国八条 2011 两会 阅读(1386) | 评论(1) | 收藏(0) | 推荐(0) | 举报

打酱油:2011-03-30 11:17:31
一房一价,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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