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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在乱说
2011-03-09 13:42:20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先生是我国“房产税”征收的力主者。他陈述了很多的观点,但可惜的是,靠谱率并不高。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不同意他观点的人比比皆是,并且屡见报端。
最近新华社罕见的发表了一篇记者报道 “六问房产税:租来的土地为何要交?”这六个问题提的好,集中反映了当前民间反对房产税的主要观点和忧虑。这六个问题是“租户交税是否合适?”“启动试点是否合法?”“该对那类房子征收?”“能否抑制房价高涨?”“能否终结土地财政?”“何时会在全国推行?”
尽管新华社文章问题提的好,但问题回答的实在糟糕。
“按照我国法律,城市土地是国家的,城市居民严格来说都是租户。已经交了70年租金,再让租户交房产税是否合适?”对于这个问题贾康先生是这么解释的;“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的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交纳的法定税负。”
贾康还说,“一个是租,一个是税,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并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之所以批评贾康先生“乱说”有以下理由:
1.我国不存在向城镇居民持有住宅房产征收房产税的国家法定税律税规,如果有,请贾康先生公示相关法律条文。
现行的1986年颁布的房地产税法规中只有不征收免纳的规定,没有交纳的规定。这一法规到现在国务院也没有修编。
现在重庆上海两地房地产税的试点是违法的。首先是违反上位法,其次是没有国务院的公示文件批复授权(如有授权国务院违法),第三是没有得到两地人大的讨论批准,最后是两地的试点也违反了立法程序。上海和重庆两地政府根本没有权利向两地的城镇居民通过行政法规的办法去征房产税,越权越界了。
2.如果国家可以对通过租赁办法获得使用权的行为,在先收费的情况下再征税,而且还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请贾康先生举证。
谁都知道英国政府向中国政府租赁时间为99年的香港九龙、新界,是交了租赁费的。请贾康先生说明为什么中国政府没有同时再收一笔理应合理合法的房地产税?
现在城市很多人通过租赁的办法获得居住房屋的使用权,他们交付了租金,请问是否还要对这种行为再征收“合理匹配”的房产税?现在还有很多人在城市租汽车、租自行车,通过交付租金获得规定时间内的汽车、自行车的使用权,请问是否要对这种租车的行为再征收“法定税赋”的“车产税”?现在经济社会很多企业租飞机使用,租机床设备使用,是否国家同时也在同时征收了“并行不悖”的“机产税”?
“匹诺曹啊,匹诺曹,原来你就是一个男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