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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老鼠仓“弃暗投明”
2011-02-23 10:57:24基金老鼠仓是顽疾,有人担心正在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使基金业老鼠遍地。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另据第五十九条之一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项规定允许基金业人士买卖股票,只要与份额持有人不发生利益冲突、信息公开披露即可。该项规定引起担心,不许买卖股票难禁老鼠仓,允许买卖后基金行业老鼠仓遍地。凤凰网的一项调查显示民众的担忧,占投票数79.7%的网友,对草案这项修订意见表示反对,认为“这只会出现越来越多‘老鼠仓’”;仅12.2%的人表示支持,认为基金从业人员也是投资者,应有权参与股票买卖。还有83.8%的人表示,如果此次草案通过,他们将不会投资基金,因为“认为基金从业人员可能把基金的钱公款私用。”
基民的担忧可以理解,但他们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我们对于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制约几乎上国际上最严格的,却没有制止老鼠仓,已经曝光的报道不过是冰山一角。可见,严厉的规则只是纸老虎。原因在于,规则表面严格实际如同渔网处处见风,只要让七大姑八大姨建仓,就能轻而易举地暗度陈仓,只有傻瓜才会自己在上班时间建仓,一个电话就能全部搞定。基民见严厉的规则而心安,不过是在围城中给自己一些心理安慰。一项严厉的法律与高效的执行力是两码事,中国的证券市场有无数严厉而无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大多数时间增加了交易各方的愤怒,却对建立市场秩序无能为力。
新版草案不可能扼制的潜规则端到了台面,对基民而言反而是一大利好,起码以后基金内部人士的建仓持仓情况必须公开了。这当然是天真之论,建老鼠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没有哪个基金内部人士会公开老鼠仓。这又回到了出发点,不管允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老鼠仓基本不可能杜绝,就象中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不可能杜绝一样,笔者对此持绝对的悲观态度。
要真正杜绝内幕交易,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首先是重罚,将所有可以逃脱制裁的基金从业人员的惩罚加到被捉到“耗子”的身上,作案的“耗子”不可预知的风险成本大大上升,他们必须做出权衡,是收获无风险的百万甚至千万元的年薪,还是在高风险的作案成本与高收益的老鼠仓下火中取栗?
从惩罚的角度来说,证监会必须善用其权。
证监会有准司法权,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的财产、证据的查封和冻结,在修订草案中,证监会可以无需司法机构批准,直接冻结相关财产和证据。证监会的调查取证权大大拓展,在扩大被监管对象的同时,修订草案同时扩大了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权限。草案既增加了对基金的日常监管,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要求其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还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只要涉嫌即可查。
万事俱备,只看证监会是否愿意承担起澄清市场秩序之职,他们获得上述权限,究竟是为了与其他监管部门争锋斗宠增加寻租空间,还是充当和事佬以基金规模的增加为政绩,还是为中国证券市场打下扎实的制度根基?事实上,对异常交易一查到底,通常不是内幕交易就是大大小小的一堆老鼠仓。曾经的内幕交易者施施然重回市场指点江山,显然是证监会自己剪去了自己的利爪。
最后,建立市场秩序建立正确的激励机制与监管不可偏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透明的玻璃房内交易,既可以发挥投资能力,也可以获得合法的收益,更能够让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致,未尝不可。
内幕交易监管与老鼠仓监管是世界难题,目前中国的市场是禁令横飞、潜规则横行,索性让潜规则变成明规则,让禁令变成真正的惩罚力,让信息公开透明获取合法收益,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