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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拆迁条例算什么玩艺儿

2011-01-26 10:51:33

近期,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后,民众期待以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公布。细看之后,发现这是一个相当折中的方案。既没了一稿中的予民表决,也没了二稿中的旧区改造由地方人大说了算,等等。

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叫停了行政强拆。行政力量,越到基层政府,越难以受到制肘,正所谓“山高皇帝远”。正是由于部分区、县、镇等级别政府的违规违法的野蛮拆迁行为,制造了极端如户主自焚的人间惨剧。新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毕竟是依法从事,总比地方政府的行政动作要“文明”一些。然而,在当前我国基层司法部门执法行动容易受到地方官员干扰的情况下,依然存忧。

二是,加强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障。明确提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还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后者,则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以前,很多大城市都将安置房建在了郊区,致使想要原地回搬的居民被迫远离“故地”,不仅造成了精神损失,而且还在工作、上学、就医等生活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新条例中尚存争议的内容有很多,毕竟此事很复杂,不同群体,看待此事的角度存有差异。其中最受民众关注的是,关于公共利益范畴的界定。按照物权法,只有因公共利益,政府才能征地。结果,最终还是实行了列举法,明确了六类公共利益需要: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若为了上述六类需要而进行动拆迁,则被拆迁户并无抗议的权利,只剩下如何补偿的问题了。相较第一稿,公共利益项中多了“外交需要”,少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为举建办公楼而随意征地。至于最后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说。为以后政府增加更多的公共利益名目留了道暗门。

最重要的是,如何界定保障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第一稿中曾规定:“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这种让拆迁户“当家作主”的内容现在不见了。第二稿中调整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在的表述是:“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没提人大审议。另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显而易见,三易其稿,被拆迁户的表决权一次比一次小,最后成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固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的旧城区改建,是近几年国家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动拆迁应该为其创造便利条件。但是,更多的征求被拆迁的意见,尽可能的尊重他们的意愿,这个原则永远都不会有错。近两年,上海市在旧区改造过程中,卓有成效的尝试了“两次征询”制度,已经被证明是有助于动拆迁的。这些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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